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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的通用性测绘工作。
6.1.2 线路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分别按本标准第3.1.5条、第4.1.3条中的规定选用。
6.1.3 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方法,并应沿线路布设。
6.1.4 线路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卫星定位高程测量方法,并应沿线路布设。
6.1.5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稳固地段、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外围稳固地段。
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6.1.6选用。
表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
表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
续表6.1.6
续表6.1.6
    注:1 1∶200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1∶500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测绘;
           2 当架空输电线路通过市区的协议区或规划区时,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施测1∶1000或1∶2000比例尺的带状地形图。
6.1.7 带状地形图测绘,根据线路规模,可采用全站仪测图、RTK测图、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图、低空数字摄影测图或机载激光雷达测图等方法。工点地形图的测绘宜采用RTK测图、全站仪测图或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图等方法。
6.1.8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6.1.9 纵断面图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6.1.10 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应埋设固定桩。
6.1.11 线路施工前,应在定测线路复测结果满足要求后再进行放样。
条文说明
6.1.1 本章是各种线路工程测量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6.1.3、6.1.4 本次修订新增内容,增加了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和卫星定位高程测量方法,这种方法方便、快捷,且能有效保证线路测量的精度
6.1.5 对于控制点是否埋设标石,不做具体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这是因为如果初测和定测间隔时间较长,就需考虑埋设标石;如果初测和定测一并进行,则有些控制点不必埋设标石。在人烟稀少地区,即使初测和定测间隔时间较长也不要求埋设标石,反之,则需考虑控制点位的长期保存的问题。
6.1.6 线路测量的带状地形图主要用于方案比较和纸上定线,工点地形图主要用于站场、隧道口、桥涵、泵站、取水构筑物、杆塔基础等设计,纵横断面图主要用于竖向设计和土方量计算。
    对带状地形图和工点地形图的施测,采用何种比例尺,需根据所需精度、幅面长度、图面负荷(含地形、地貌及设计占用图幅的复杂程度)、经济合理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
6.1.7 本次修订新增内容,规定了带状地形图测绘的作业方法。
6.1.8~6.1.11 这几条属于各种线路测量的共性要求,也是作业时的基本要求。必要的高度是指对纵断线路将产生影响的空中物体的净空高或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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