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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地下管线应包括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管线、综合管廊及其他管线。管线要素分类与代码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管线要素分类与代码
表7.1.1 管线要素分类与代码
7.1.2 地下管线测量的内容宜包括查明地下管线的种类、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性质、材质等,编绘地下管线图应根据需要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7.1.3 地下管线测量的项目类型可包括地下管线普查、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详查、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7.1.4 地下管线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宜与原有基础资料一致。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可根据测区范围大小及工程要求,分别按本标准第3章、第4章有关规定执行。
7.1.5 地下管线测量成图比例尺宜选用1∶500或1∶1000,长距离专用管线可选用1∶2000或1∶5000。
7.1.6 地下管线图的精度应满足实际地下管线的线位与邻近地上建(构)筑物、道路中心线或相邻管线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的要求。
7.1.7 作业前应收集测区已有的管线资料并应进行现场踏勘,应根据踏勘结果对拟定的探查方法与技术要求进行有效性试验。
7.1.8 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
条文说明
7.1.1 本条确定地下管线测量的适用范围。其中探查的含义,是指在收集已有管线资料的基础上,采用对明显管线点实地调查、隐蔽管线点探查、疑难管线点位开挖等方法,查明地下管线的相对关系及相关属性,并将管线特征点标示在地面上的过程。测量的含义,是指对已查明标示出的地下管线点及附属设施进行测量,并编绘综合、专业地下管线图的过程。地下管线测量,是调查和测绘全过程的统称。
    地下管线分为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两类,不包括地下人防巷道。地下管道有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工业管道,其中排水管道再分为雨水、污水及雨污合流管道;工业管道主要包括油管、化工管、通风管、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氯气和二氧化碳等管道;地下电缆有电力和电信,其中电信包括电话、广播、有线电视和各种光缆等。本次修订增加了表7.1.1管线分类及拼音代码。
7.1.3 本次修订新增了地下管线探测项目类型的分类。
7.1.4 地下管线测量成果作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重要资料,是与其他已有基础资料结合应用的,因此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宜与原有主要基础资料保持一致,其控制测量作业方法与本标准第3章、第4章相同。
7.1.5 地下管线测量的成图比例尺,主要是基于地下管线测量是在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基础上附加更多的内容和信息,所以管线图的比例尺是按该地区地形图最大比例尺确定。对于道路与建筑物密集的建成区,直接选用1∶500比例尺。对于长距离专用管线,在满足变更、维护与安全运营需要的基础上兼顾整体性,适当缩小比例尺至1∶2000~1∶5000。
7.1.6 地下管线图的测绘精度,与城镇建筑区、工矿区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0.6mm的要求一致(见本标准第5.1.6条)。
7.1.7 对原有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很重要的环节。从地下管线测量工程实践来看,首先是现状调绘,即将已有地下管线情况根据竣工资料、设计图纸或其他变更维修资料标示在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上,作为野外实地调查的参考和有关属性说明的依据,减少实地作业的盲目性。对部分埋设年代早或资料不全的管线,必要时邀请当时参与设计、施工或其他熟悉情况的人指导,将管线大致位置标注在图上。这些做法均会有效提高实际调查的效率。
7.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地下管线的开挖事故频发,因此本标准对地下管线的作业安全提出要求,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特别是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必须有专业人员的配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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