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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应完备,工程开工报告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
3.0.2 承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
3.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3.0.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的有关规定,编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及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活动;
2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总体施工顺序,并应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特点制定施工平面布置要求;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监测和环境保护等内容。
3.0.5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淘汰的产品。
3.0.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后,应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开储存与堆放,并应标识明晰。
3.0.8 对施工工况变化大、结构复杂、地基及环境条件特殊的构(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并应采取保护和控制措施。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方可使用。
3.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3.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3.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3.0.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并应经调试检查合格。
3.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5 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原有构(建)筑物的结构状况和周围环境进行复核;当保留的结构中存在裂缝或变形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2 设备拆除前,应熟悉设备性质及设备安装情况,并应针对不同设备制订拆除方案;设备拆除时,应先断开电源、水源;每个部位、每台设备拆出的零配件应单独包装,并应做好标识牌;
3 对部分拆除的构(建)筑物,拆除前应先划出施工区域,并应设置防护围挡,必要时应对保留部分采取加固措施;
4 施工中应由专人负责监测拆除构(建)筑物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
5 既有构(建)筑物和新建构(建)筑物衔接时,应对衔接界面进行处理,砌体结构界面应按规定留槎和接槎;钢筋混凝土结构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钢筋,有防水要求的结构,界面应做成阶梯状;
6 拆除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池体前,应制定应急预案;
7 构(建)筑物、设备、管道等的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的有关规定。
3.0.1 本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手续的合法性作出规定。施工准备工作是指工程施工前所做的一切工作,主要包括:审查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图预算、场地清理、测量放线、材料及施工机具组织、劳动力组织等。施工准备工作不仅在开工前要做,开工后也要做,认真细致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对合理利用资源、加快施工速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等均起着重要作用。
3.0.2 为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并确保能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对承包工程的参建单位除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从组织上落实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运作机制等。这条要求的内涵是不仅要有体系,这个体系还要有效运行,发挥实际作用。
3.0.3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应遵照设计文件,如确因施工中出现其他情况,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后再行施工。
3.0.4 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核审批的规定。对于新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应首先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根据国家规范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的有关规定,并应通过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难度大、施工质量不稳定、施工时出现不合格频率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周期长、原材料昂贵、出现不合格品后经济损失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于人员素质、施工环境等方面的考虑认为比较重要的其他工程等。具体可包括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异形和薄壁结构模板支撑体系,池体施工脚手架、混凝土、变形缝、后浇带,与原有构(建)筑物连接部位等以及相关的高空、相对密闭空间、临时用电、大型构件和设备的运输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3.0.5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较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产品和设备的品种类型、产品规格较多,其质量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环境保护。因此,材料、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品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预拌混凝土》GB/T 14902、《高分子防水材料》GB 18173等。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本规范倡导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0.6 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环境保护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进行见证取样和复检。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抗腐蚀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有关规定。钢筋原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的有关规定。
3.0.8 施工阶段的监测内容可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的需要确定。施工前应做好现状的仔细调查和记录、拍照、录像等。
3.0.9 设计文件中要求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计划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经监理单位核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0.10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及时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时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质量“三检”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返修、返工。
3.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在构(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对将被下一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所以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许多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决定了后期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如预埋件、预埋洞、预埋螺栓、后浇带、变形缝等,严格验收对后期的设备安装、池体的质量等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
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并注明验收时间和内容。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下道工序有影响的施工单位等人员参加,基底、基槽、桩基础工程要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和相关检测单位负责人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程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工序的施工。
3.0.12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对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作出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施工时也应遵照执行。
3.0.14 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方针。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设、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3.0.15 拆除前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污水处理厂有关人员,共同检验设备工作状况、查验设备外观,由施工方对有关情况拍摄资料照片,三方负责人员签认后,方可进行设备拆除。与设备相连的管路拆除时,尽量减少切口、接口,尽可能长的保留管路。应做好设备、管路、仪表、电气标识,工艺与电气协调配合,掌握现有设备运行控制原理后再进行设备拆除。设备吊装时,可使用尼龙吊装带,避免对设备的损伤。设备拆除时先拆开下游管头,用水将机械设备内部冲洗干净,出水无污泥后再进行该设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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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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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构(建)筑物施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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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施工监测
- 5 地基与基础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基处理
- 5.3 工程桩
- 5.4 基坑
- 5.5 设备基础
-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污水处理构筑物
- 6.3 污泥处理构筑物
- 6.4 附属构筑物
- 7 工艺设备安装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格栅除污设备
- 7.3 输送设备
- 7.4 除砂设备
- 7.5 充氧装置
- 7.6 搅拌、推流设备
- 7.7 刮、吸泥设备
- 7.8 堰板
- 7.9 滗水器
- 7.10 过滤设备
- 7.11 膜处理设备
- 7.12 消毒设备
- 7.13 污泥消化及沼气设备
- 7.14 浓缩脱水设备
- 7.15 污泥干化与焚烧设备
- 7.16 好氧发酵设备
- 7.17 闸门及堰门
- 7.18 除臭系统
- 7.19 污水源热泵
- 7.20 其他设备
- 8 电气及自动化仪表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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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工艺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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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系统联动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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