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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施工监测


4.5.1  构(建)筑物施工过程的监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施工工况条件下,施工构(建)筑物及邻近既有构(建)筑物、管线和交通设施的变形测量;

    2  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沉降监测、基坑护坡或支护位移及沉降监测、重要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监测等;

    3  地基基坑回弹观测和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4  其他因特殊需要进行的监测。

4.5.2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变形观测点,并应在施工的不同阶段对构(建)筑物进行沉降、位移观测。

4.5.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并指导施工。

4.5.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4.5.5  施工过程中应对预留孔洞、预埋件及预埋管进行监测,发现移位应立即采取措施。

4.5.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5.1  施工控制以监测信息为主,利用监测获得的信息及变形预报的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或采取紧急措施,将可能出现的险情消除在萌芽状态。施工中的变形控制对象主要包括:①支护结构及周围土体侧移量及变化速率;②坑周地表沉降量及变化速率;③临近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沉降、倾斜等;④支撑构件位移量及位移速率;⑤对坑内外地下水控制效果。当某一项目的变化累计值、变化速率或预测值超出控制指标时,应立即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造成变形过大或增长过快的原因,然后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条件采取合理的措施排除险情,如立即停止开挖、及时回填或在基坑背面挖土卸荷。

    重要的施工设备包括钻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应进行性能检测:①使用时间超过相关规定;②对机械性能持有怀疑;③同类型号机械多次发生安全事故。

4.5.2  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点位布设间距应小于20m,应布置在构筑物四角、转角位置、沉降缝、施工缝等能反映出结构特征的位置。施工中沉降观测点可分两次设置,即第一次设置在基础底板上,第二次设置在地坪线以上。构筑物沉降观测周期和时间应满足构筑物荷载变化和时间周期的要求,应在建(构)筑物每增加一步荷载后观测一次,且应在基础完工、主体完工、设备安装完成以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各观测一次。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观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4.5.4  本条列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应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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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512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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