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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与监测仪器和量具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和量具的精度应符合各类测量与监测工作的规定。
4.1.2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有关测量资料,熟悉设计图纸,明确施工要求,并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4.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交桩进行复核。开工前,应对与已建构(建)筑物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进行校测。
4.1.4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图纸、施工总平面图等布设场区内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且应满足所有构(建)筑物施工测量的需要。
4.1.5 控制网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便于施测、利于长期保存的地点,且应进行加固保护。
4.1.6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测量应进行复核,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相邻单体工程结合处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在施工前进行联测。
4.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相关构(建)筑物的轴线、边缘线、标高线布设安装的基准线。
4.1.8 开槽铺设管道、厂区道路等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非开挖施工管道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
4.1.9 施工监测前,应收集有关施工构(建)筑物、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和地上既有建(构)筑物、管线、交通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资料,明确监测项目和报警值,并应编制施工监测方案。
4.1.10 施工监测前应进行测点初始值读测;监测时,监测频率应与施工进度密切配合,并应针对不同工法和不同施工步序分别制定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处理。
4.1.1 为保证测量成果准确可靠,要求测量仪器、量具应按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和技术要求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
4.1.2 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测量前,应根据工程任务的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施工资料,这些资料宜包括:城市规划、测绘成果,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与有关变更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场区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测绘成果。对工程施工测量、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等进行策划,编制工程施工测量方案,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测量方案是指导施工测量的技术依据,方案编制宜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任务要求,测量施工准备,施工测量技术数据,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起始依据点的检测,构(建)筑物定位放线及验线,基础以及±0.000以上施工测量,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具体措施,成果资料整理与提交,附图(平面控制网图、内控点分布图等)等。
4.1.3 交桩实质上就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控制点的交接过程,交接的内容是标高点和中心点的位置和数据。首先规划部门应测定和确认之后才能交桩,并且要严格复测现场的交桩点,保证闭合差在允许范围之内。交桩的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保证闭合差满足规范要求,并留有记录。
4.1.4 施工控制网通常分为场区控制网和构(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后者是在前者或勘察阶段的控制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对业主提供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进行交接验收,布置场区内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且应以适当的比例绘制成图。场区控制网应充分利用勘察阶段的已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原有平面控制网的边长,应投影到测区的主施工高程面上,并进行复测检查,精度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作为场区控制网使用,否则,应重新建立场区控制网。场区的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线。
4.1.5 控制网点位作为施工定位的依据,将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只有这些点位标志完好无损,才能确保定位测量的正确性。设在设计回填范围内的控制点将无法保留,所以要求控制网点位设定依场地设计标高确定。对于重点平面控制点及高程控制点应设立警示牌,提醒车辆及行人注意,对场区控制点位应经常巡查监督,防止人、机施工作业对控制桩及高程控制点的碰撞、破坏、掩埋丢失等。
4.1.6 施工过程中,应对控制网(点)进行不定期的检测和定期复测,定期复测周期不能超过6个月,当发现控制点的稳定性有问题时,应立即进行局部或全面复测。复测校核施工控制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点位变化给施工放样带来错误。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单体多,为了保证整个工程平面和高程的准确,相邻单体工程结合处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在施工前进行联测,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1.7 设备安装前,应按施工图与有关构(建)筑物的基准线,如轴线、边缘线和标高线,划定安装的基准线,以后所有设备安装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均应以所划定的基准线为准进行测量;而不能以梁、柱、墙的实际中心、边缘线或标高为准去进行测量。因为构(建)筑物的距离、位置和标高的允许偏差值较大,改变所划定的基准线,会致使安装工程测量引入了构(建)筑物的实际偏差值和测量误差。
4.1.8 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貌,临时水准点每200m设置1个以上,可满足施工测量精度的要求,并可满足施工测量的需要。
4.1.10 各点的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对某一具体工程,主要考虑施工进度的影响,随施工进行,不同位置监测点的监测频率应灵活调整。对于处在施工主要影响范围内的监测点,其监测频率要适当加大,严密监测施工现状和影响;对于处在施工主要影响范围以外的监测点,监测频率可适当降低。
监测工作要体现及时性,一方面要对各监测点及时监测,记录相关数据,另一方面及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将结果尽快反馈给相关人员和单位,从而及时判断施工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预测施工影响的发展趋势,并最终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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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施工测量与监测
- 4.1 一般规定
- 4.2 构(建)筑物施工测量
- 4.3 设备安装测量
- 4.4 管线施工测量
- 4.5 施工监测
- 5 地基与基础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基处理
- 5.3 工程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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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污水处理构筑物
- 6.3 污泥处理构筑物
- 6.4 附属构筑物
- 7 工艺设备安装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格栅除污设备
- 7.3 输送设备
- 7.4 除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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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搅拌、推流设备
- 7.7 刮、吸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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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滗水器
- 7.10 过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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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 消毒设备
- 7.13 污泥消化及沼气设备
- 7.14 浓缩脱水设备
- 7.15 污泥干化与焚烧设备
- 7.16 好氧发酵设备
- 7.17 闸门及堰门
- 7.18 除臭系统
- 7.19 污水源热泵
- 7.20 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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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电气
- 8.3 自动化仪表
- 9 工艺管道安装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工艺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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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安全与环境保护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施工安全
- 11.3 环境保护
- 12 系统联动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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