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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筑物


1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筑物应包括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维修间、车库、仓库、食堂、浴室、锅炉房、堆棚、绿化用房、传达室和宿舍等。
1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筑物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物工程的内容。

1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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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512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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