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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属构筑物


6.4.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第6.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扰动的地基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  有抗渗要求的小型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其混凝土宜一次浇筑成型;

    3  进出水堰、口、孔、槽等结构宜采取预制装配或分次浇筑方式施工;

    4  与已完成结构衔接施工前,应调正预留钢筋;施工中,钢筋接头应牢固可靠,混凝土结合面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5  塘体结构、管渠结构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构筑物栏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先进行现场放样,并应精确计算出各种杆件的长度;

    2  应按杆件的长度下料,其构件下料长度允许偏差应为±1mm;

    3  应选择合适的焊接工艺;首次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在施焊前应通过焊接工艺试验验证;

    4  焊接时构件之间的焊点应牢固,焊缝应饱满,焊缝金属表面的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

    5  杆件焊接组装完成后应进行抛光并做防锈处理,外观应光洁平顺。

条文说明
6.4.2 构筑物的栏杆一般采用不锈钢材质。对于无明显凹痕或凸出较大焊珠的焊缝,可直接进行抛光。对于有凹凸渣滓或较大焊珠的焊缝则应用角磨机进行打磨,磨平后再进行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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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512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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