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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环境保护


11.3.1  运送土方、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设备等,不得污染或损坏交通设施。

11.3.2  应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各类废弃物。

11.3.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废水不得随意排放和倾倒,应设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临时存储设施,且存储中不得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

11.3.4  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不可再利用的应及时清运。

11.3.5  生活垃圾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应及时清运。

11.3.6  土方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1.5m,且不应扩散到厂区外;结构、安装、装饰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m;现场非作业区目测应无扬尘。

11.3.7  现场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有关规定;在禁令时间内应停止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11.3.8  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光污染的措施。

11.3.9  施工现场废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11.3.10  基坑工程等降水时,应采取减少抽取地下水的措施;降排出的地下水宜进行有效利用。

11.3.11  在缺水地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区或降排水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采取地下水回灌措施。

11.3.12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材料应分开储存,并应采取隔离措施;使用中应做好余料、渗漏液的收集和处理。

11.3.13  施工过程中,土壤不得侵蚀、流失。

11.3.14  石材、陶瓷等建筑材料应具有放射性检测报告,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11.3.1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绿色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3.1  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或施工机具设备,应采取封闭覆盖、清洗车轮等措施,防止物料散落、飞扬、流漏或车轮带泥等污损场外道路。

11.3.2  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如废旧电池、墨盒,变质、污染的油漆、涂料等应回收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作为建筑垃圾外运或填埋;施工现场不得焚烧各类废弃物。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1.3.3  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施工现场不同的污、废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清掏各类池内沉淀物,防止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

11.3.4、11.3.5  建筑垃圾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定时集中运出,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应设置便于运输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及时清运。

11.3.6  施工作业区:土方施工过程,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结构、安装、装饰阶段,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设封闭性专用通道或采用封闭容器吊运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不大于0.5m。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如临时存放土及其他松散材料或空置场地等非施工作业的区域),对易飞扬物质采取如洒水、地面硬化、绿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措施,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11.3.7  采取使用低噪声机具,合理安排噪声大的机械设备的位置,采用吸音、消音、隔音、隔振等措施,避免噪声与振动的扩散,防止发生对施工噪声的投诉。

    施工禁令时间:目前,多数城市规定在高考前一周内22:00至翌日6:00或8:00禁止施工,部分城市规定如果距工地现场3000m以内有居民则夜间禁止大噪声施工(如奥运工程)等,应按当地具体规定界定。

11.3.8  采取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照射方向朝向施工范围;电焊、对焊作业采取遮挡避免焊弧光外泄等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防止发生对光污染的投诉。

11.3.9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不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因此,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应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10  降水施工应与其他需满水试验的构筑物的施工协调进行,宜利用降水水源进行满水试验。

11.3.11  本着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原则,基坑降水时,应采取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技术或设置止水帷幕减少抽取地下水;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区或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积极采取地下水回灌措施。但地下水回灌应由专业公司实施,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11.3.12  对于有毒化学品(如油漆、涂料等)材料、油料的储存地(或库房),固定机械设备安放地点,油料、油漆、涂料使用时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渗漏液应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3.13  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应及时覆盖砂石或种植速生草种,以减少土壤侵蚀;因施工造成容易发生地表径流土壤流失的情况。应设置地表水排水系统、稳定科坡、植被覆盖等措施,减少土壤流失。

11.3.14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对石材、陶瓷等建筑材料应由供应商提供放射性检测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1.3.15  在施工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可请有检测资格的部门定期检测,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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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512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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