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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其他配套工程


10.6.1  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配套工程应包括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消防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围墙、护栏及跟污水处理厂有关的生活设施。

10.6.2  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6.1、10.6.2  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 厂区电力工程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有关规定执行。

    (2) 厂区通信工程的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信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 5103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厂区消防工程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围墙、护栏施工应按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厂区球类运动场的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 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生活设施(如家属宿舍、托儿所等)的施工应按建筑工程相关的施工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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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5122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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