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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设备基础
5.5.1 设备基础应在构(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毕、结构稳定后施工。设置在水平结构梁、板面上的设备基础,其接触面应按施工缝处理,且应按设计要求在结构梁、板中预留插筋、预埋件等。
5.5.2 在已建成的构(建)筑物内部或附近进行设备基础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原有结构沉降或损坏的措施。
5.5.3 预留孔、预埋螺栓及预埋件施工前,应按图纸逐个核对数量、位置,不得遗漏。
5.5.4 设备基础内遇有安装管道用的各种沟槽,在安装设备基础模板时,混凝土沟槽与基础混凝土宜同时施工。
5.5.5 设备基础的预留螺栓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模上、下端应采取固定措施,并应由专人监护;
2 预留螺栓孔的边缘至设备基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预留螺栓孔孔底至设备基础底面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 预留螺栓孔内部截面尺寸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5.6 设备基础的预埋地脚螺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位置应准确;
2 应对安装就位后的螺栓采取保护措施,且施工时不得碰伤螺栓及其螺纹;
3 预埋地脚螺栓的品种、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5.7 设备基础的预埋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与锚固钢筋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锚固筋的数量及焊接质量进行检查;
2 短边尺寸大于400mm的水平预埋件应在板面中部开设排气孔;
3 预埋件应安装固定牢固后浇筑混凝土;在混凝土基础顶面安装小型预埋件时,应在混凝土表面拍实抹平后做好定位标记。
5.5.8 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5.5.9 地脚螺栓、预埋件、预留孔模附近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不得移位、损坏。
5.5.10 预留地脚螺栓孔、设备底座与基础之间的灌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宜选用流动性、自密性和稳定性好的灌浆材料;当灌浆材料采用细石混凝土时,其强度等级应比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
2 灌浆前应将基础表面冲洗干净,基础混凝土表面应充分润湿;地脚螺栓孔灌浆前1h应吸干积水;
3 灌浆应在设备找正、找平、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4 模板应根据灌浆方式和灌浆施工图支设,模板应支设严密、稳固;
5 灌浆层应一次连续完成灌浆并捣实,地脚螺栓在施工中不应歪斜,且不得影响机械设备的安装精度。
5.5.11 设备基础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5.5.7 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的质量和设备基础的预埋件安装质量息息相关。预留套管的安装好坏对池体结构的防渗影响甚大。预埋件位置固定是预埋件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预埋件所处的位置不同,其选用的有效固定方法也不同。预埋件位于现浇混凝土上表面时,平板型预埋件单边最大尺寸小于200mm时,可将预埋件直接绑扎在主筋上,浇筑混凝土过程中需随时观察其位置情况,以便出现问题后及时解决;角钢、扁钢预埋件可直接绑扎在主筋上,当埋件长度大于500mm时,应电焊加固;单边最小尺寸大于300mm的预埋件施工时,除用锚筋固定外,还应电焊加固;单边最小尺寸大于400mm的预埋件应在板面中部开设+550mm的排气孔,单边最小尺寸大于600mm的预埋件宜开设多个排气孔,排气孔位置宜避开锚筋。预埋件位于混凝土侧面时,可钻孔用螺栓(木螺丝)固定。防水套管的止水环应严格按图纸或图集要求施工,预埋管如没有伸出混凝土时,预埋管两头应采用措施防止混凝土流入埋管内,预埋管可采用电焊加固。
5.5.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点位一般布置在基础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沉降观测的时间,如设计无要求,可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设备安装前、设备安装完毕后、设备水压试验过程中、设备水压试验防水后或单机调试完毕后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应增加观测频次。
5.5.9 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注意观察模板、支架、地脚螺栓、预埋件、预留孔模等,当发现有变形或位移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及时修整和加固模板,完全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浇筑混凝土。振捣时,应控制好振捣棒的插入位置,振动器与地脚螺栓、预埋件、预留孔模之间保持150mm~200mm的距离,并应对称垂直插入,以免造成地脚螺栓、预埋件、预留孔模的移位或不密实。拆模时,应先拆预埋件周围模板,放松固定装置;轻击预埋件处模板,以防拆除模板时因混凝土强度过低而破坏锚筋与混凝土之间的握裹力。
5.5.10 为了便于灌浆,设备基础灌浆外侧模板至设备底座面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60mm,当设备底座下不需要全部灌浆,且灌浆层承受设备负荷时,应敷设内模板。灌浆后,要铺设抹布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小于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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