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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槽开挖和回填


4.2.1 基槽土方开挖前,应进行测量定位,抄平放线,确定开挖尺寸。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施工人员应会同业主及相关人员验槽。
4.2.2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槽底面标高时,在基槽开挖前,应采取降水措施。
4.2.3 基槽开挖前,宜设置防止地表水流入基槽的土堤或开挖排水沟。 
4.2.4 基槽开挖宜连续进行。基槽开挖后,当不能及时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时,宜在基底设计标高以上预留150mm~300mm原土层,待下一工序开始前挖除。
4.2.5 当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基槽底面标高,且基槽开挖深度符合表4.2.5的规定时,基槽边坡可采用直立壁且不加支撑。
表4.2.5 直立壁不加支撑的基槽开挖深度
4.2.6 当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且设计基础埋深较大时,基槽开挖时应放坡,放坡坡度应根据土质情况、基槽开挖深度等确定。
4.2.7 基槽边堆土、堆料及施工机具距离基槽壁的边缘不宜小于1.00m,且堆土及堆料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
4.2.8 基槽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应清除基槽内的各种有机杂物、垃圾等,排干基槽底积水;
    2 宜根据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在两侧同时分层回填并夯实;
    3 回填土料及回填土的夯实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在基础两侧回填土料时,应保持两侧回填土料的回填量与夯实程度一致。
4.2.9 膨胀土地区基槽的开挖和回填,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4.2.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地施工时,挖方作业应由坡上方自上而下开挖,填方作业应由下至上分层夯填,且坡面形成后应及时封闭;
    2 基槽开挖和回填时,应避免暴晒或泡水;
    3 回填土料宜采用非膨胀土或膨胀土中掺加石灰及其他松散材料拌合后的改良土。
4.2.10 湿陷性黄土地区基槽的开挖和回填,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4.2.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土垫层、灰土垫层或进行基础施工前,应在基槽底面打底夯实,同一夯点不宜少于3遍。当表层土含水量超过允许值或局部地段有松软土层时,应采取晾干或换土等处理措施。
    2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将基槽周围的灰、砂、砖等及时清除,并采用素土在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回填高度不应低于散水垫层底面或室内地坪垫层底面。

条文说明
4.2.1 验槽是地基和基础施工的重要质量控制环节,主要是检查基底土质情况,测量基槽开挖长度、宽度和深度,验证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2.2~4.2.3 基槽在开挖过程中,因地下水位较高或地表水流入基槽内,不仅会降低土体的强度,增加地基附加沉降,还易引起基槽壁崩塌,边坡失稳。因此,基槽开挖前降水和开挖时阻水,对保证地基承载力,减少地基变形,维护基槽稳定与安全极为重要。基槽开挖常用的降水方法有集水井降水、井点降水等。
4.2.4 基槽不宜长时间暴露。基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基槽回填,避免槽底土层受扰动。如开挖和回填不能连续进行时,预留一定厚度的土层,可防止地基持力层土体扰动,减少土体水分变化,避免地基承载力降低和地基沉降变形增加。
4.2.5、4.2.6  为维护基槽的边坡稳定,避免基底土层扰动,基槽开挖前,应视土质情况、开挖深度确定采用直立壁不加支撑或放坡的施工方法。
4.2.7 在基槽边一定范围内的堆载所产生的附加荷载,可增大土体水平侧压力,从而影响基槽边坡稳定。因此,本条设定堆载安全距离和限制堆载高度。
4.2.9 地基和基础施工时,将膨胀土地基含水量变化幅度控制到最低是确保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膨胀土场地上进行基槽开挖和回填时,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地基土体遭到长时间的暴露、风干、浸湿或充水。分段开挖、及时封闭,是减少地基土含水量变化的重要措施。
4.2.10 湿陷性黄土遇水增湿后,其强度将显著降低,导致基槽壁失稳。通常,防止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的地基处理措施主要是通过改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减少或消除地基湿陷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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