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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材料


6.2.1 树木采伐后,应及时在两头涂白蜡、沥青、石灰或桐油等进行密封处理。
6.2.2 木材在进行自然干燥时及干燥后,堆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清除杂物、杂草并用砂子或炉渣垫平,且应具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2 木材应根据树种、规格和干湿程度等分类堆放;
    3 堆放宜采用逐层交叉叠放方式进行,同层木材之间应留有间隙;当在层间设置垫块时,垫块厚度应一致且应上下对齐;
    4 木材堆的底部宜有不小于400mm的堆基,堆基可用砖墩或垫木制作。
6.2.3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木材含水率限值
注:1 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2 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其余木材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6.2.4 木结构中的承重构件可选用原木、方木和板材。原木、方木和板材的缺陷限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2.5 木结构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木结构用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规定;
    2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3 螺栓的材料性能和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A和B级》GB/T 5782和《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的规定;圆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一般用途圆钢钉》YB/T 5002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1 伐下树木后要及时用白蜡、沥青、石灰或桐油将两头封起来,防止油脂流失而造成开裂。
6.2.2 木材在使用前通常应经干燥处理。自然干燥就是把木材或原木离地架空放在通风干燥的棚内或空旷的场地上(少量木材也可堆放在过道或走廊上并进行遮盖),利用空气做传热、传湿介质,使木材中的水分逐渐蒸发,达到与周围空气湿度相接近的平衡状态。自然干燥应在通风干燥环境下进行,且应采取防暴晒和雨淋措施。木材自然干燥所需时间应根据季节、树种及大小,并考虑不同地区的温度及湿度条件确定。
    木材在堆放时应一层一层交叉叠放,同层之间的木材左右亦要留有一定的空间。也可在各层之间设垫块,但所用垫块厚度应一致,上下垫块应在同一条垂直线上。
    木材在自然干燥时以及干燥后,都需堆放在遮阳、避雨、通风的场地上。
6.2.3 木材置于一定的环境下,在足够长的时间后,其含水率会趋向于一个平衡值,称为木材的平衡含水率。不同地区、不同构件对木材含水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6.2.4 村镇住宅木结构承重构件的木材主要有原木、方木和板材。原木指伐倒并除去树皮、树枝和树梢的树干;方木指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小于3、截面为矩形(包括方形)的锯材;板材指宽厚比不小于3、截面为矩形的锯材。各地区常用树种见表10。
表10 各地区常用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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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9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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