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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木结构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经过设计人员同意,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达到或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
6.1.2 木材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不应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2 对木结构宜采取通风、防潮等构造措施,宜保证木结构处于干燥状态;
    3 为防腐、防虫、防火,可在木材表面涂刷涂料。
条文说明
6.1.2 木材受到真菌侵害后,其结构逐渐变松、变脆,强度和耐久性降低,这种现象称为木材的腐蚀(腐朽)。对于村镇木结构住宅,木材防腐常用的方法是将木材干燥降低其含水率,保证木结构处于干燥状态;对木结构采取通风、防潮、表面涂刷涂料等措施。对于有虫眼木材的处理方法:虫眼不是太严重的,可以把农药浇在有虫眼的地方,杀死木材里的虫。深度在10mm以下的表面虫眼和虫沟常可随板皮一起锯除,对木材的使用基本无影响。一般木材的防火措施是先刷一层桐油,再上一层土漆或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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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9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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