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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防火与防护
6.5.1 当采用防腐、防虫和防火药剂等处理木结构构件时,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药剂及配方。药剂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且不应危及人畜安全和污染环境。
6.5.2 木构件的制作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作防护处理后,不应再锯切或开孔;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正时,应对木材暴露表面重新进行防护处理。
6.5.3 木结构的防腐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木屋架支座节点和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或保温层;
3 对隐蔽部位的木构件,应设置通风孔洞;
4 除连接部位外,木构件之间应留有空隙;
5 对外露的木构件,应避免积水;
6 当室内外温差较大时,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防潮措施。
6.5.2 木构件的制作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作防护处理后,不应再锯切或开孔;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正时,应对木材暴露表面重新进行防护处理。
6.5.3 木结构的防腐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木屋架支座节点和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或保温层;
3 对隐蔽部位的木构件,应设置通风孔洞;
4 除连接部位外,木构件之间应留有空隙;
5 对外露的木构件,应避免积水;
6 当室内外温差较大时,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防潮措施。
条文说明
6.5.3 需按设计文件规定严格进行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施工。例如,木梁、桁架等支承在混凝土或砌体等构件上时,构件的支承部位不应被封闭,在混凝土或构件周围及端面应留有缝隙并与大气相通;支座处宜设防腐垫木,至少应有防潮层;木柱应支承在柱墩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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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管理
- 3.2 材料
- 3.3 施工安全
- 3.4 施工质量控制
- 4 地基和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基槽开挖和回填
- 4.3 地基
- 4.4 基础
- 4.5 质量检查和验收
- 5 砌体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砌筑砂浆
- 5.3 砖砌体
- 5.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 5.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 5.6 填充墙
- 5.7 质量检查和验收
- 6 木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构件制作
- 6.4 连接与安装
- 6.5 防火与防护
- 6.6 质量检查和验收
- 7 生土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夯土墙
- 7.3 土坯的尺寸可根据各地传统习惯确定。
- 7.4 质量检查和验收
- 8 石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料石砌体
- 8.3 平毛石砌体
- 8.4 质量检查和验收
- 9 混凝土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模板及支架
- 9.2 模板及支架
- 9.3 钢筋
- 9.4 现浇混凝土
- 9.5 预制构件
- 9.6 质量检查和验收
- 附录A 村镇住宅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 附录B 水泥砂浆、混合砂浆配合比
- 附录C 承重用木材等级和材质要求
- 附录D 常用碎石混凝土配合比
- 附录E 常用卵石混凝土配合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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