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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排土场设计原则


3.1.1  排土场设计应符合矿山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

3.1.2  场址选择应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考虑排土工艺、征地动迁、安全措施等因素进行方案论证。

3.1.3  排土场设计应满足矿山生产服务年限的全部容量,排土场用地可根据排土计划分期征用。

3.1.4  排土场设计应进行现场勘查或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工作。

3.1.5  排土场结束后应进行关闭设计。

条文说明

3.1.1  本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强调了排土场的设计原则、考虑因素、选址、基本要求等。

    本条强调排土场的设计原则,即排土场设计应符合矿山报批的总体规划要求,同时要考虑周边潜在资源的开发,并与开采设计相协调,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要与矿山周边环境相协调。

3.1.2  本条提出了排土场场址选择的基本原则,即应在矿山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考虑影响排土场运输、征地动迁、安全措施方案、水土保持以及后期的排土场复垦等因素,最重要的是在上述经济比较的前提下,考虑排土场和周边环境条件与安全稳定性要求等,这是本规范编制突出要考虑的问题。

3.1.3  本条是针对排土场用地规划制订和分期征用的基本原则。矿山排土场占地面积较大,许多矿山排土场占地达到矿山总占地面积的一半以上。实际设计过程中应遵循排土场的总体规划与矿山开采过程相适应,并能满足矿山生产过程中全部废石排弃的需要。同时,由于矿山生产周期较长,大型矿山的服务年限可达20年以上,如果一次征用大量土地,会造成土地闲置,并增加了初期投资的费用,因此排土场设计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土地使用量巨大,分期征用困难,因此大型及特大型矿山排土场首期征地不宜小于10年的排土场使用面积,中、小型矿山排土场宜一次性征地。 

3.1.4  本条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7.3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第5.3条的规定制定。目的是为排土场选址的合理性论证、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计算分析、安全对策措施设计等提供基础资料。排土场的安全对策措施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执行。排土场的安全稳定性不仅与排土场物料的性质有关,更主要的是与排土场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相关。排土场选址时应避免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软弱地基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存在泥石流灾害发生的区域。无法避开时,应根据排土场工程地质勘查资料进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因此排土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工作是排土场设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1.5  本条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7.21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第8.1条的规定制定。矿山排土场在服务年限结束后,在不进行综合利用的条件下,应首先进行关闭设计,同时按照编制的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排土场关闭设计的内涵应体现出其永久存在的安全可靠性的保证。设计内容包括排土场现状稳定性评价,永久存在的安全对策措施,复垦方案,安全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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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11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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