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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排土场场址应满足与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公路、输电及通信干线、水域、隧洞等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4.1.2 排土场不宜设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带。
4.1.3 不得将排土场选在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上,排土场不得侵占名胜古迹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4.1.4 排土场宜充分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
4.1.5 排土场场址不宜设于居民区和工业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上游。
4.1.6 排土场的容量应满足矿山服务期内所排弃的全部岩土量。
4.1.7 排土场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1.8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和表土应单独堆存。
4.1.1 矿山排土场一旦形成即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人工堆积边坡的永久地物,但新堆置的排土场岩土松散,基底处于沉降变形频发期,稳定性较差,会成为矿山一个潜在的安全隐患。排土场一旦失稳不仅会严重影响矿山生产,亦会对其周边的工业场地、居民点、公路、铁路、输电及通讯设施及线路、水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造成破坏或威胁,因此安全防护距离是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及公共设施不受侵害,保证正常生产秩序不受侵扰而设置的。
排土作业是扬尘较重的过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为降低排土作业期间及平时空气对流等气象因素使排土场造成的扬尘对工业厂区及矿山生活区,特别是居民区的影响,要求排土场根据地形、气象等实际情况,与周边相关设施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既是安全防护距离的考虑,也是卫生防护距离的需要。
确定排土场与相邻采矿场、工业厂区、居民点、铁路、公路、输电及通讯干线、水域、隧洞等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需考虑的因素有:
(1)排土场基底及安全防护地带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2)排土场基底及安全防护地带的自然地面坡度、植被及汇水面积情况;
(3)降雨、风频、风向等气象条件;
(4)堆置岩土的性质、粒径组成;
(5)运输、堆排方式.堆置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边坡坡度;
(6)被防护设施的性质等。
排土场的具体安全防护距离详见本规范第5.4节。
4.1.2 本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保证安全。多年来,由于排土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勘察工作不足,加之排土作业管理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的排土场失稳情况时有发生,个别矿山产生较大的灾害事故,而排土场产生的滑坡失稳以及泥石流等灾害必将给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
不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是影响排土场稳定的因素之一,排土场基底土体或岩层的承载力亦是决定排土场高度和稳定的外在条件,所以不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如软弱土地基、基底淤泥层、不稳定山体、地下水系发育复杂、地表水汇水面积大等,均会对排土场稳定及安全构成威胁,也会增大地基处理、坡脚防护设施工程量。
太钢集团有限公司尖山铁矿地处吕梁山区,火部为湿陷性黄土覆盖,该矿吸取排土场滑坡失稳的教训,为保证排土过程及终了排土场的稳定性,在南部排土场建设中,除不断优化设计(降低排土阶段高度、加大安全平台宽度、减缓边坡终了坡度等)、制订可行的排土场管理制度、建立监控预警体系外,还委托具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勘察部门进行了排土场岩土工程勘察。勘察报告对排土场进行了场地稳定性分析评价,对不良地质作用、自然边坡稳定性及形成泥石流可能性等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认为该区域适宜进行与地质环境相适应的排土场建设。为保证排土场的稳定,设计采取了自下而上由外向里分阶段后退式覆盖排土工艺,并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在排土场的主要沟谷内设置排水盲沟,形成地下渗流通道;在沟谷征地线内侧建设拦截坝;在沟谷处排土场坡趾线内10m~15m设置“预埋碾压拦石坝”等措施,所有这些都是在特定的地质条件下为排土场的长期安全稳定所做的安全储备,也说明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对排土场选址和建设的重要性。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冶金矿山排土场可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要求,由于其堆场排量巨大,因此从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要求方面单独要求,应严格执行。
4.1.4 本条主要是从国土资源保护、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力度,提高土地资源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节约用地也是矿山建设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耕地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国家也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农田保护法》。
排土场在矿山建设用地中所占比重较大,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冶金露天矿山排土场占地可达矿山建设用地的30%~50%,为节约用地,保护农田,选址时提倡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充分利用沟谷和荒地,节约及合理利用土地是排土场设计的原则。
4.1.5 排土场排弃过程产生粉尘较多,因此不宜选在居民区和工业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以减少尘土污染;同时不应设在生活水源的上游,避免排土场产生的废水、粉尘等污染生活水源。
4.1.6 排土场的设计容量应满足矿山服务年限内的全部岩土,同时排土场还应考虑2%~5%的富余量,正文中未对富余系数进行规定,主要是考虑矿山服务年限长,土地规划等原则,因此未明确规定。实际设计中基于地形、地质及设计计算误差以及采剥计划调整对排土场容积的影响,应予以适当考虑。
4.1.7 排土场是露天开采矿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占用大量土地满足废石堆置需要,根据调查,有不少矿山因为排土场不落实而造成采剥失调,影响矿山正常生产。因此排土场容积在总体规划中应该满足容纳矿山所排弃全部岩土的需要。由于排土场占地很大,为避免过早地征用土地,造成土地长期闲置、浪费,排土场可按排土进度计划安排分期征用土地。
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要求,对暂不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建筑材料应单独堆放。某些露天铁矿除铁矿石外,还含有其他有用矿物,因此对这些有用矿物和暂不能利用的低品位矿应单独堆放,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加以利用;根据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要求,排土场及露天开采结束后的采场需要覆土造田,因此作为复垦材料的表土不能随便排弃,要单独堆放,留待后期复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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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1 排土场设计原则
- 3.2 排土场等级划分
- 3.3 排土场设计内容
- 3.4 设计基础资料
- 3.5 排土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
- 3.6 排土场稳定性与安全措施
- 4 场址选择
- 4.1 一般规定
- 4.2 排土场场址
- 4.3 内部排土场场址
- 5 排土工艺
- 5.1 排土方式
- 5.2 堆置要素
- 5.3 排土计划
- 5.4 防护距离
- 5.5 排土场用地
- 5.6 排土场辅助设施
- 6 排土场安全稳定性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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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计算模型与参数
- 6.4 安全稳定性标准
- 7 排土场安全防护
- 7.1 主动防护
- 7.2 防 排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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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排土场病害防治
- 9 排土场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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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
- 附录A 排土场分类与说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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