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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排土场等级划分


3.2.1  排土场的等级应根据场地条件、排土场堆置高度及排土容积按照表3.2.1的规定划分为四级。

表3.2.1  排土场等级分级表

注:1 排土场分级应按场地条件进行分级,然后按照排土场堆置高度和排土容积进行等级调整。

       2 当排土场场地条件为不良时,排土场等级为一级;当排土场场地条件为复杂、一般和良好时,应按照排土场堆置高度和容积进行等级调整。

       3 当按照场地条件划分,排土场等级低于排土场堆置高度和容积划分的排土场等级时,应按照排土场的堆置高度与容积进行划分。排土场堆置高度和容积划分等级两者的等差为一级时,采用高标准;两者的等差大于一级时,采用高标准降低一级使用。

       4  场地条件可分为下列四类:

        不良场地:地形坡度≥24°、场地内存在大范围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复杂场地:12°≤地形坡度<24°、场地内部分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低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一般场地:6°≤地形坡度<12°、场地内部不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非易发生泥石流灾害;

        良好场地:地形坡度<6°,场地地基良好。

3.2.2  排土场防洪设施设计洪水频率,一、二级排土场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50年,三、四级排土场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20年,临时性排洪工程可降低标准,但洪水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

3.2.3  排土场安全防护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和排土场等级综合确定。

3.2.4  排土场可按照地形条件、堆置方式、运输方式、地基土特征、周边环境、排土场容积等方式及因素进行分类,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条文说明

3.2.1  排土场的等级划分是排土场安全标准、防排洪及安全距离等确定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排土场的等级划分除按照传统的排土场容积和排土场堆排高度划分以外,重要的是加入了场地条件的因素。场地条件是排土场安全稳定性的关键因素。排土场分级步骤如下:

    (1)应按照排土场的场地条件(含地形、地基土特征及泥石流灾害易发性因素)进行分级,当排土场场地条件为不良时,无论按照排土场堆置高度和排土容积划分为几级,其排土场的等级均按照一级排土场考虑。

    (2)当排土场场地条件为复杂、一般和良好时,且等级低于按照排土场的堆置高度和容积确定的等级时,要按照排土场堆置高度和容积进行调整。排土场堆置高度和容积划分等级两者的等差为一级时,采用高标准;两者的等差大于一级时,采用高标准降低一级使用。

    例如:当排土场的场地条件为复杂时,应按照排土场的堆置高度和容积进行调整,当堆置高度和容积划分等级为一级时,排土场等级为一级;当堆置高度和容积划分等级为二级时,排土场的等级为二级;当堆置高度和容积划分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时,排土场的等级为二级。

    其他条件下可按表1进行划分,某排土场按场地条件划分等级为四级,按堆置总高度划分为三级,按排土总容积划分为一级,则该排土场最终等级为二级。

表1  排土场等级划分参考表

    排土场容积的划分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 5083关于矿山规模的划分,主要参考露天矿山规模和服务年限。

     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按照排土场的容积和高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于有色金属矿山的规模大多小于铁矿山的规模,因此本规范关于排土场规模和容积的划分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的分类标准。在排土场堆排高度方面,由于我们国家土地资源有限,排土场占地面积巨大,因此许多矿山在满足排岩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不断加大排土场的堆排高度,充分利用排土场上部空间,为此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将一级排土场的堆排高度设定为180m。需要说明的是,排土场的堆排高度为总高度。

    排土场分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特别是需要考虑周边环境因素及排土场堆排前自然条件下的灾害发生可能性。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在分级中规定:“剥离物堆置整体稳定性较差,排水不良,具备形成泥石流条件的排土场,其设计等级可提高一级;排土场失事将使下游居民区、工况或交通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设计等级可提高一级。”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经过研讨认为,目前国家在安全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新建矿山排土场设计应严格杜绝设计稳定性差、存在重大危险隐患的排土场。自然条件较差和环境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工艺设计过程中按照安全可靠的标准进行设计,并提出排土场不同堆排状态条件下的安全稳定性对策措施。这是对设计本身负责,也是对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

    已建的排土场应逐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和病害分析,同时按照排土场堆排状况定期进行排土场稳定性评估,保证排土场安全运行。

3.2.2  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 50830-2013第5.6.3条根据矿山的规模、服务年限等因素规定了截(排)水沟防洪设计标准,详见表1。本规范在排土场防排洪设计标准规定方面参考了上述标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考虑到排土场等级与矿山规模相关,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同时满足两个规范的规定。

表2  冶金矿山防洪设计标准

    注:
        1
  表中数值是冶金矿山常用的设计标准,设计中可根据企业性质,失事后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

        2  防洪水位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校核水位,但岸边防护以设计水位为准。

3.2.3  本条可参考本规范第5.4.1条的条文说明。

3.2.4  排土场受各种因素影响,依据不同的条件可分为不同类型的排土场。排土场分类的目的是规范排土场设计名称,并说明其适用条件。本规范分类主要从地形条件、堆置方式、运输方式、地基土特征、周边环境、排土场容积等进行,其他相关因素的分类未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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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11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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