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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 排 洪
7.2.1 排土场外围汇水面积较大时,应设置防排洪系统。
7.2.2 排土场防洪设施设计洪水频率应满足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
7.2.3 截、排洪沟洪峰流量应根据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计算,缺乏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 形态调查法;
2 公路科学研究所简化公式法;
3 当地经验公式法。
7.2.4 排土场平台应有2%~5%的反坡,场内的地表水应有组织排至场外。
7.2.5 排土场坡脚处宜采用大块石填筑高5m~10m的渗水层。
7.2.6 山坡或沟谷与排土场发生交叉时,应设置防洪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土场上游洪水量较小时,可采用截洪沟;
2 当排土场上游洪水量较大时,应在上游设置导流堤,并应根据地形条件,沿山坡设置防洪渠或在排土场底部设置暗涵。
7.2.7 排土场内的地下水和滞留水,宜采用盲沟,透水管或涵洞形式将水引出场外。
7.2.8 沟谷型排土场可在山谷间利用岩性坚硬、耐水性较好的大块岩石先行填筑,形成排渗盲沟或泄流基底。
7.2.1 “完整的防排洪系统”是指不论采用何种排水方式,场地所有部位的雨水均有去向,场区各排水(沟、涵、渗孔等)构筑物的综合能力与场地接受雨水量相匹配,且能处于随时工作状态。目的是为了消除水害,确保生产的安全,防止水土流失危害环境。完整的防排洪系统包括土场外围的截洪沟,排土场底部的渗水体或排洪涵(管),场外的新河道、防洪隧洞或防洪堤坝等。
7.2.2 排土场防洪设施的设计洪水标准应综合排土场的汇水面积、地形条件、堆积量以及排土场下方有无直接受威胁的居民区或其他设施等因素确定。
排土场防洪设施的设计洪水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 50830和《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中的矿山设计中常用的防洪标准制订。
(1)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2014第5章规定,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7的规定确定。
表7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1 各类工矿企业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 50830,冶金矿山采矿设计中常用防洪标准见表8。
表8 冶金矿山防洪设计标准
注:1 表中数值是冶金矿山常用的设计标准,设计中可根据企业性质,失事后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
2 防洪水位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校核水位,但岸边防护以设计水位为准。
(3) 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中采用的防洪标准为:大、中型矿山为25年,小型矿山为15年。参照以上防洪标准,考虑到排土场一般非平基场地,且其渗透性较好,岩石土场的径流系数仅为0.2,仅铁路运输排土线与洪水设计频率关系密切,本规范取用设计洪水频率:一、二级排土场应不小于50年,三、四级排土场应不小于20年,临时性排洪工程可降低标准,但不应小于10年。
7.2.3 形态调查法,对于当地河溪有较长期(至少要有15年~20年以上)实测的流量.每年取一个最大值,用频率计算方法直接计算求得洪峰流量。地区经验公式,最小集水面积小于15km²时,计算结果可能偏大。
7.2.5、7.2.6 排土场的修建,人为改变了所在场区的原有排水系统,排土堆置于山坡间形成积水洼地,坡脚长期被浸泡,使堆场下沉,边坡坍塌,严重时将引发泥石流等危害。为整治水害,条文规定排土场场区必须有可靠的防洪设施,该设施主要是阻挡地表水进入排土场,疏干场内地下水。水是造成排土场水土流失和滑坡、泥石流的动力条件,消除水害的首要条件是要阻止并排除来自排土场外围的水体。沿山谷和山坡堆置的排土场,在场外5m~10m外修置绕山截洪沟引导洪水排流至场外;在场内修建排水系统汇集场内雨水,以减少雨水下渗机会,为疏干渍泉湿地,可在下层底部填筑大块石或采用类似盲沟的聚水工程,将地下水收集引出场外,如果地下水量大要采用暗涵。
7.2.7 鉴于排土场设计中原沟渠水路与排土场发生交叉的现象普遍存在,条文中提出了沿山坡加设防洪渠或在排土场底部修筑暗涵等人工构筑物的工程措施。当上游洪水较大,应加修挡土坝,所拦截的洪水通过涵渠或防洪隧道引出排土场外。
7.2.8 1980年加拿大福丁煤炭有限公司堆筑斯威夫特河人工岩石泄流体排洪,是沟谷型排土场在山谷间利用大块岩石人工填筑形成排渗体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一般不采用人工岩石泄流体,而是靠排土时由于岩石重力作用自然分选形成泄流基底。板石沟铁矿利用自然分选法在2#导流坝下游的排土场形成泄流基底,使得雨季时排土场前的积水得以顺畅渗流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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