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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安全稳定性标准


6.4.1  安全稳定性标准应根据排土场等级和计算工况确定。

6.4.2  自然工况条件下,排土场整体安全稳定性标准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排土场安全稳定性标准

注: 1  自然工况条件指重力、稳定地下水位、正常施工荷载的组合。

        2  排土场下游存在村庄、居民区、工业场地等设施时,相应区域排土场安全标准应取上限值。

6.4.3  排土场的整体稳定性应校核降雨工况。降雨工况,整体排土场安全标准可在表6.4.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0.05,最低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10。

6.4.4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的排土场,整体稳定性应校核地震工况。地震工况作用下,排土场整体安全标准可在本规范表6.4.2规定的基础上降低0.05~0.10,但最低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10。

6.4.5  排土场台阶安全稳定性宜根据物料特性、地基条件、排土方式,通过控制阶段高度和排弃强度保证。 

条文说明

6.4.1、6.4.2  以破坏强度为根据,将抗滑力(矩)R和滑动力(矩)S比值F=R/S定义为安全系数作为稳定与否的评价指标已广为工程界所熟悉。F=1,极限平衡;F>1时,稳定;F<1,处于失稳状态。此准则并不反映不同工程对边坡不同稳定性的要求。由此,不同性质的工程安全性评价标准不同。如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规范》GB 50330、《水电水利工程边坡设计规范》DL/T 5353、《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 38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等均在基于边坡等级的基础上作出了详细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中虽然根据容量、堆置高度划分了设计等级,但后续的评价标准(允许安全系数)却笼统地基于影响后果和损失将准则取为1.3,1.2,1.15。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经国内矿山大量调研后认为:以排土场地基坡度、基础力学性质、排土料岩性、混合体坡高和坡脚线距离比为基本因素,以人为本,区分作业台阶安全和整体稳定标准,经会议讨论后,提出根据排土场等级与计算工况。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排土场安全主要以整体安全为主,依据排土场等级划分制订标准。研究表明:无论是地基还是排土料,其参数具有变异性。按照岩土体强度取概率分布曲线的0.25、0.20、0.10的分位值,假定f值的变异系数取0.33,得到安全系数为1.25时,按岩土体强度平均值得到的安全系数将为1.4~1.5,其年破坏概率为10~4级。因此,对一级排土场,将整体安全标准限制为1.25~1.30,体现了安全性与经济的统一。

    (2)考虑排土场空间效应,从地形上将山谷划分为敞口式(发散效应)和收口式(夹持效应);根据国内外大量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当排土场基底地面自然坡小于24°,排土场不会发生沿界面的整体下滑,其稳定性良好。我国铁(公)路路基设计时,通常把地面横坡限制在1:2.5以下,作为区分陡坡路基进行个别设计的范围。这个坡度大体上也是在20°~24°,说明以地面坡度不超过24°作为评判土工构筑物(含排土场)是否可能发生整体下滑的界限是符合设计现状的。排土料的自然安息角范围为30°~38°,当地面坡度超过24°时,极易发生整体沿接触面滑坡,需在坡脚处采取防护工程措施;当地面坡度再陡甚至超过45°时,除在坡脚处具有逆向地形,形成天然稳定基础外,将难以保持排土场的整体稳定。因此将地表坡度阀值设定在24°和38°(坡脚具有逆向地形除外)。

    (3)坡高增加导致排土场坡脚应力集中进而底鼓,在坡高大于150m时,失稳概率增高:一是要求基底承载力较高(达3MPa,对应于工程地质中的基岩裸露);二是自身固结变形过大(沉降20%达30m,不利于上部排土作业)。

    (4)将经济损失(或人员死亡)概化为有影响和无影响,体现了工程科学的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5)基于排土场滑坡历史统计分析表明,对坡脚地基较好的排土场,发生滑坡的距离为60%~100%的坡高;将坡脚线距离和坡高直接关联规划排土场等级,并基于排土场等级设定安全准则,体现了安全和经济的兼顾。

    (6)降雨及地震耦合作用属小概率事件(概率极值问题),对冶金矿山排土场工程不考虑,主要基于废石料岩性中黏粒含量较低(小于0.05mm的黏粒含量不超过15%)。迥异于煤矿工程和尾矿库工程,排土本体基本不会发生流滑灾害问题。

    (7)排土场下游是指主沟(坡)内废石堆积区潜在滑坡的影响区域。从国内外滑坡距离的调研数据表明,金属矿山排土场,滑坡距离最小为70%的堆积高度,最大可达到7倍,主要受失稳规模(高度及体积)、场址气候特征、废石堆积体下伏地基覆盖层(坡度及岩性)共同作用。其确定可基于工程类比,采用等效摩擦系数方法或数值分析确定。

6.4.3  排土场降雨工况对应的降雨强度,对一、二级排土场不应小于50年一遇;三、四级排土场不应小于20年一遇。

6.4.4  设计地震动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应取基准期50年内超越概率P50为0.05。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应按表6选用。

表6  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

6.4.5  排土场台阶的稳定性与其阶段高度和排弃强度密切相关。对于在用的排土场,其坡面稳定性基本处于极限平衡状态。经过一定时间的自重固结和密实作用,其稳定性得以提高。因此排土台阶的过程稳定性控制关键是排弃过程中,根据物料特性(主要是颗粒级配特征及其分选、偏析特征)、地基条件(主要是废石-地基接触界面坡度和抗剪强度)、单位时间和单位排土线长度上的废石流量的控制来保证。对应于终了状态,可采用自重固结后的物理力学参数计算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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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11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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