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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排土场病害防治
8.0.1 对排土场可能出现的病害,应分析原因,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8.0.2 根据排土场稳定性、堆排特征、地形特征、地基土特征、外部环境等因素,排土场可划分为危险级、病级、正常级。
8.0.3 危险级排土场应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 经验算,整体安全系数小于1.0的;
2 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永久性建筑等设施,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易发生泥石流的排土场,未采取切实有效防治措施的;
3 在大于24°山坡地基上顺坡排土或在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措施,经常发生滑坡的。
8.0.4 病级排土场应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 经验算,整体安全系数大于1.05而小于表6.4.2的规定值;
2 经分析有发生泥石流可能的山谷型排土场,下游有山地、沙漠或农田,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 场地条件不良,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或未按设计要求实施。
8.0.5 对于危险级、病级排土场应进行排土场稳定性论证,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8.0.6 危险级土场应及时整治,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处理不良地基;
2 应调整堆置参数及排土工艺;
3 有泥石流灾害发生可能的排土场,应建立泥石流拦挡措施;
4 应处理排土场重大危险源;
5 应采取疏通、加固、修复排洪工程。
8.0.7 病级土场应及时整治,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采取控制不良地基的措施;
2 应调整排土参数和排土工艺;
3 应按照本规范第7.3节排土场灾害防治规定采取措施。
8.0.1 排土场病害的滑坡特征可参见本规范第6.2.4条的条文说明。
排土场坍塌属于排土场变形破坏方式,排土场病害类型之一的坍塌是指单阶段高度大排土场内部滑坡破坏模式,一般来说,对于汽车-推土机排土场和胶带-装载挖掘机单阶段排土高度大于100m,其前缘的滑坡破坏可视为坍塌,其影响范围大,大规模的坍塌破坏可影响排岩和排土机安全。
排土场沉陷属于排土场变形的主要特征。当排土场沉陷视为病害类型时,一般是产生大范围滑坡和单台阶大段高排土场滑坡的前兆。正常的排土场前缘沉降可通过回填的方式来处理,对于存在潜在滑动和整体滑动破坏的沉降型应引起高度重视,需要通过监测等手段进行预警。
排土场泥石流是复杂地形条件下,上游汇水面积较大的排土场可能产生的灾害类型。对于原有排土场区具备泥石流条件和排土场堆排物料粒度较小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引起重视。
滚石出界一般是指排土场自然地形坡度较大,特别是山坡型排土场易产生的灾害现象。即正常作业时滚石滑动距离超出预警范围(一般按照50m考虑),可视为滚石出界。
上述病害类型需要分析后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于已有排土场,这些病害类型较为常见,个别排土场可能同时存在多种病害类型。这血病害常常是产生大规模排土场滑坡的前兆。排土场安全稳定性分析论证过程中应进行排土场病害特征分析。
8.0.2 本条关于排土场病害特征分析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7.25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第10章的内容制订的。目的是强调生产矿山排土场的病害分级在排土场设计与安全措施设计中需要特别重视。排土场的设计不仅包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排土场的总体设计,同时包含对病害排土场的安全对策措施设计。排土场的病害特征与排土场稳定性、堆排特征、地形特征、地基土特征、外部环境等密切相关。划分三个等级的目的是预警和预防,控制和防范。应杜绝排土场灾害发生,特别是下游设施复杂的排土场。排土场病害等级划分主要针对生产矿山,特别是针对自然条件较差的矿山排土场。同时对于新建矿山排土场应注意形成危险级排土场的基本条件,避免设计一个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排土场。
8.0.3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排土场应为危险级排土场。
1 排土场整体一般是指多台阶覆盖式排土场,如果受地基条件影响,其计算的排土场整体稳定性系数小于1.0,应视为其安全储备不足,可能引起整体滑移;同时对于单台阶大段高排土场受地基条件影响的稳定性计算安全系数小于1.0,均可视为危险级。
2 本款所划分为危险级的排土场主要是指基础条件差,按照排土场等级划分为一级或二级排土场,未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拦石坝和软弱地基处理等措施,并且其下游设施复杂,安全距离不足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经论证产生滑坡后排土场滑坡距离较大。
3 一般条件下,地形坡度大于24°,难以形成稳定的排土场台阶,排土场会以滚石的方式滑落到下游谷底,这种排土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视为危险级。同时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地基上排土极易产生排土场整体滑坡,因此这样条件下的排土场也应视为危险级,需要调整工艺和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
8.0.4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排土场为病级排土场。
1 本款可参照本规范第8.0.3条第1款的条文说明。排土场整体稳定性计算安全系数虽有一定储备,但不能满足设计规范的安全要求,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这样的排土场可视为病级,应通过工艺调整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提高其整体稳定性。
2 本款与本规范第8.0.3条第2款最大的区别在于下游设施的重要性。
3 本款涵盖三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排土场地基条件差或一般;其二是安全措施未采取或部分采取;其三是未按设计要求排岩,如加大排土段高度或减小排土场平台宽度,影响排土场整体稳定性和单阶段稳定性等。
8.0.5 排土场病害分析是排土场现状评价的基础。排土场评价应对危险级和病级排土场进行稳定性分析论证,特别是危险级排土场应立即进行整改和安全对策措施设计。改、扩建矿山在原有排土场继续排岩的,应首先进行现有排土场的稳定性评价和病害等级划分,做到先治理、后规划,再综合研究与论证。
8.0.6、8.0.7 可参考本规范第7.3.1条~第7.3.4条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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