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6 排土场辅助设施
5.6.1 排土场应设置防排水系统。
5.6.2 排土作业区应设置照明系统。
5.6.3 排土作业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6.4 铁路运输排土场辅助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露天矿准轨铁路设计规范》GB 50512的有关规定。
5.6.1 本条主要目的是为消除水害,确保土场使用安全,防止水土流失危害环境,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排土场上部靠山侧排水设施,排土场下游的排水设施,排土场内的排水设施。
其中排土场上游的排水设施主要以截洪沟为主,防止上游汇水对排土场造成危害。排土场下游排水设施主要是排洪道及排土场坡脚与被保护设施间的拦洪坝等设施。排土场内的排水设施主要为排土场内部的排水沟、排水涵洞及必要时的排土场底部渗流设施等。
排洪设施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综合排土场的汇水面积、地形条件、排土场的排岩量、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岩石粒级组成及排土场下游是否有无直接受威胁的居民区或其他设施等因素确定。
5.6.2 本条主要是从作业安全与照明角度出发而作的规定。无作业指挥和照明条件,禁止排土作业。
5.6.3 无论采用何种排土方式,在排土作业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该区域,防止排土作业时的滚石及土场局部坍塌失稳等造成的安全事故。
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7.7条规定:排土场进行排土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而排土场安全范围同排土场边坡坡脚处原地形坡度息息相关,因此排土场警戒标志范围应设定在征地范围边缘,并应加强观测。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5 排土场用地
- 下一节:6 排土场安全稳定性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 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排土场设计原则
- 3.2 排土场等级划分
- 3.3 排土场设计内容
- 3.4 设计基础资料
- 3.5 排土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
- 3.6 排土场稳定性与安全措施
- 4 场址选择
- 4.1 一般规定
- 4.2 排土场场址
- 4.3 内部排土场场址
- 5 排土工艺
- 5.1 排土方式
- 5.2 堆置要素
- 5.3 排土计划
- 5.4 防护距离
- 5.5 排土场用地
- 5.6 排土场辅助设施
- 6 排土场安全稳定性
- 6.1 一般规定
- 6.2 计算方法
- 6.3 计算模型与参数
- 6.4 安全稳定性标准
- 7 排土场安全防护
- 7.1 主动防护
- 7.2 防 排 洪
- 7.3 排土场灾害防治
- 8 排土场病害防治
- 9 排土场复垦
- 10 排土场关闭
- 11 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
- 附录A 排土场分类与说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