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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生产厂房


7.2.1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厂地区的建设条件、地形、地质、气象、地震设防、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环境保护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2  厂房的建筑平面和内部空间应满足设备布置和生产的工艺要求,并应满足结构、电气、自控、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除尘等要求。

7.2.3  散发大量湿热空气的厂房可采用设有排气井的单层锯齿形厂房、气楼式单层厂房、气楼带排气井厂房或设有排气井的多层厂房。

7.2.4  厂房的外围护结构应满足建筑热工设计和防凝露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2.1条的规定。

7.2.5  厂房生产车间、地面应采用耐磨地面,有腐蚀介质的场所应采用防腐蚀地面。

7.2.6  厂房生产车间采光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生产厂房降噪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各工段生产工艺的不同确定适合的建筑形式。并不是千篇一律采用一种建筑形式。如织造厂房,根据生产工艺特点,不需去湿排雾,可做成锯齿(不排气)或无窗厂房,但需要有很好的保温和防结露措施。又如,色织染纱、束状染色和浆染后整理部分的前处理工序(练漂)等应主要解决其去湿排雾、防结露、防腐蚀等问题,选择其建筑形式一定是具有排气功能的。另外选择有组织排气的先进设备,有利于车间的排雾去湿。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生产厂房的建筑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厂房跨度大,设备排列灵活。在基本建设中,要求施工图周期快,投资省,在寸土寸金的今天,单层厂房向楼层厂房发展。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厂房,都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结合当地气象、地质等条件综合考虑合理选用。

7.2.3  染纱、束状染色和浆染联后整理部分的前处理工序与印染工厂类同,本规范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的有关条文,其相应的条文说明适应本规范,不再重复。对于附房和车间不等高设计,系附房高度低于车间高度,车间设排气窗。

7.2.4  厂房外围护结构进行热工计算的目的保证冬季墙体内表面不产生结露,达到节能效果。热工计算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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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 GB5115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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