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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11.2.1  用蒸汽间接加热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或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加以回收。回收率应达到60%~85%。

11.2.2  生产高压和低压凝结水系统,应分别敷设。空调、供暖等清洁凝结水应与生产性非清洁凝结水分别敷设。

11.2.3  蒸汽凝结水的回收,应根据不同的用汽特点和条件、管道敷设方式采用闭式满管回水、余压回水、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泵回水等方式。

11.2.4  蒸汽凝结水热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利用:

    1  当采用余压回水系统时,宜在凝结水管道中增设换热装置,回收热量,降低水温度,缩小管径。

    2  凝结水箱宜设二次蒸汽冷却器,用锅炉给水冷凝二次蒸汽,吸收热量。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是对蒸汽凝结水回收的具体规定。
    1 设计中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能方面的政策和法令,凝结水回收率应达到60%~80%。
    2 凡是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如氧化物液体等)或者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尽可能加以回收。对于有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督测量装置,经处理后方可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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