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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负荷分级和电源


8.2.1  下列厂房、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

8.2.2  除本规范第8.2.1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8.2.3  工厂的数据机房、监控中心等场所设备用电宜自备应急电源。

8.2.4  厂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消防设备用房、数据机房、监控中心等应设有应急照明。其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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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 GB5115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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