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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与空调滤尘设计应满足工艺生产和安全卫生要求。

9.1.2  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9.1.3  车间温湿度设计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取值。

9.1.4  供暖、通风、空调和滤尘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3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明确规定了纺织工程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和可不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对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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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 GB5115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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