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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暖


9.2.1  建筑物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热阻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2  建筑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建筑物的内表面不结露的要求。

    3  供暖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

9.2.2  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的供暖宜由空调系统承担。

    2  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

    3  生产、空调、供暖和生活用气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系统。

    4  供暖管道的材质、管道敷设方式和热媒的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  生产车间建筑围护结构的最小热阻应计算确定,并保证建筑物的内表面不结露。当管理及生活附房集中设置时,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工艺设备散热量宜按不低于80%的生产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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