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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给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10.4.1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设置应综合考虑水源情况和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及水质、水压等要求,合理确定。

    2  生活饮用水系统宜单独设置。

    3  城镇给水管道不得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4  有多种水源可选择时,宜采用分水质给水系统,合理利用水资源。

    5  热水供水系统应根据热源情况综合确定,热源宜回收,重复利用。

    6  冷却水应采用循环方式,重复利用。

10.4.2  给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分水质供水时,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2  厂区给水系统的配水管网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于人行道、慢车道、绿化带下,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等因素综合考虑。

    3  室内供水管道宜采用明管,寒冷地区沿内墙架空敷设,并采取防结露措施,沿外墙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  给水管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设备基础、结构基础等部位,当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4.3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满足给水系统的水质、水压需求。

条文说明

10.4.1  供水宜利用市政管网压力,在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变频调速供水装置。这是一项供水节能措施,适用于用水量经常变化的场所。

    3  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解)池,经自备系统加压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由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10.4.2  采用分质供水,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水源,达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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