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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干燥压缩空气
10.2.1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供气量和供气品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规模应按生产工艺平均用气量及系统损耗量确定;
2 供气设备可集中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供气站或生产厂房外的综合动力站;
3 供气品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含水量、含油量、微粒粒径的要求确定。
10.2.2 空气压缩机及冷冻式干燥装置的布置应保证冷却空气排放至室外,防止热空气混入冷却空气的入口。
10.2.3 水冷式空压机组宜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10.2.4 干燥压缩空气管道内输送露点低于—40℃时,可采用不锈钢管或镀锌钢管,阀门宜采用球阀。
10.2.5 压缩空气系统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主管道直径应按全系统平均用气量确定,主支管道直径应按局部系统平均用气量确定,支管道直径应按设备最大用气量确定;
2 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40℃时,用于管道连接的密封材料宜选用金属垫片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3 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不锈钢管应采用氩弧焊。
10.2.1 干燥压缩空气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供气量、供气品质和压缩空气系统自身的损耗,压缩空气含水量、含油量、微粒粒径要求是选择压缩机及辅助设备的基础,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供气设备集中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供气站或生产厂房外的综合动力站都可以实现对压缩空气系统设备的管理及压缩空气的供应。
10.2.2 此条规定是为防止冷却空气发生短路现象,防止加热后的排气作为另外一台设备的冷却空气,从而导致设备因为冷却不当而停机。
10.2.4 工程实践表明,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40℃时,管道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阀门采用球阀是合适的。
10.2.5 本条规定压缩空气管道设计的一些基本准则,当干燥压缩空气输送露点低于—40℃时,管道连接的密封材料宜选用金属垫片或聚四氟乙烯垫片,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从而提高压缩空气系统的密闭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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