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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供配电
7.1.1 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铸机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宜单独设变电所(电气室),宜由两路高压电源(不同母线段)供电。
2 当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带动全部负荷正常工作。
3 基础自动化、过程控制自动化的可编程序控制器、人机接口、服务器、通信网络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宜采用共用方式。
7.1.2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工艺设备的布置将用电设备分组,各组应由单独的电动机控制中心和变频传动装置供电。电动机控制中心和变频传动装置的划分应与可编程序控制器的分组相一致。小型连铸机也可只设一组电动机控制中心,但应由两路可互为备用的低压电源供电。
2 车间内离线设备集中的地方,可设置动力配电箱供电。
3 电动机控制中心和变频传动装置的控制电源宜选AC 220V或DC 24V,采用AC 220V时宜通过隔离变压器,从电动机控制中心的低压母线引出。
4 DC24V应主要用于电磁阀、可编程序控制器输入输出接口及检测元件的控制电源。
7.1.1 对本条部分条款规定说明如下:
1 根据负荷性质,连铸机需要从上级供电系统引来不同母线的两回路电源,并且两回路电源应能100%备用。因为一般连铸机的负荷都比较大,故宜有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某些用电负荷较小的连铸机,如某些小方坯连铸机,可以不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但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在连铸机设有电磁搅拌系统的情况下,一般电磁搅拌系统另由独立的电源变压器供电,故此时会有三路或四路电源供电的情况。
2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连接于两路高压电源的动力变压器按可带动全部负荷正常工作来选择容量,即在任何一台动力变压器故障或检修时,另一台动力变压器仍可保证连铸机的正常生产。用电负荷较小的连铸机在取得高压电源有困难时,可以从就近的其他供电系统引入足够容量的低压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故障状态时的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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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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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 铸坯冷却输出装置
- 6.13 液压、气动及润滑系统
- 7 电气及自动化
- 7.1 供配电
- 7.2 传动
- 7.3 自动化仪表
- 7.4 电信
- 7.5 自动化
- 7.6 电气
- 8 水处理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连铸机用水水质及用水条件
- 8.3 供水系统
- 8.4 水处理主要设施
- 8.5 安全供水
- 8.6 水质稳定
- 8.7 补充水
- 8.8 水质分析及监测
- 8.9 水处理设施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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