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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0.6.1  厂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6.2  厂房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通行检修的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10.6.3  厂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洁净生产区及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3  特种气体站(间)内存储的特种气体与水不发生反应时,该特种气体间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4  设置在室外的硅烷站,应设置雨淋系统。保护部位包括硅烷钢瓶、大宗硅烷储罐及相关的工艺气柜。雨淋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

    5  存储和使用硅烷的房间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低于严重危险级Ⅰ级,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2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60㎡。

10.6.4  厂房内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6.5  厂房内设置的灭火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内的灭火器宜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2  洁净区以外区域的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6.6  化学品存储、分配、回收间的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的化学品遇水可发生剧烈反应,产生不良后果的,该房间严禁采用水消防系统;

    2  有机化学品的存储、分配、收集间宜设置固定式的消防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10.6.2  洁净室的生产层及下技术夹层,如果能够通行检修,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在消火栓的设计上中国的规范要严于国外的规范,此处要按照中国规范来设计。

    洁净室的上技术夹层为空调回风层,除空调设备、灯及喷淋管道外,无其他设备,因此不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当设有专用的检修通道时,可在检修通道上设置消火栓。

10.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扑灭初期火灾的有效手段,在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厂房中已经广泛应用。

    1  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是结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美国消防协会《洁净室消防标准》NFPA318来制订的。

    2  美国消防协会《洁净室消防标准》NFPA318对洁净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要求为不低于8L/(min·),作用面积约为280。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中规定喷水强度不低于8L/(min·),作用面积不小于160。本规定此处与我国的规范保持一致。但本条仅为最低要求,当工厂的保险顾问有更高的要求时,或工厂希望提高设计要求时,可以参考《洁净室消防标准》NFPA318中的规定。

    洁净室内如设备等无特殊要求,宜采用湿式系统,喷头建议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  特种气体间内设置喷洒系统可以在火灾发生时,对房间内的设施进行消防及冷却,避免由于特种气体泄漏或爆炸产生更大的损失。喷水强度和保护面积是按照中危险Ⅱ级来执行的。如果所参与的项目有国外保险商参与,或是气体公司有特殊要求,可以按照较严格的规范执行。

    4  采用雨淋系统是为了冷却硅烷钢瓶、储罐等设备用的,发生火灾时,应有水喷淋等措施来冷却钢瓶及相关设备,避免因过热发生爆炸,从而造成更大损失。关于系统的强度及其他参数是参考了《硅烷和硅烷混合物的存储和搬运》(Storage and Handing of Silane and Silane Mixtures)ANSI/CGA-13中的相关规定。

    5  在室内的硅烷存储间等位置,湿式系统可以稳定地发挥作用,相关设计强度是参考了《硅烷和硅烷混合物的存储和搬运》(Storage and Handing of Silane and Silane Mixtures)ANSI/CGA-13中的相关规定。

10.6.5  在洁净室内采用的灭火器不应因误喷而破坏洁净室的环境,也就是应避免采用各种类型的干粉灭火器及蛋白泡沫灭火器。目前在洁净室内经常采用的是CO2灭火器。CO2灭火器的数量在每个消火栓处不宜少于两具,每具消火栓的药剂量不宜小于2kg。

10.6.6  本条规定了化学品区域的消防。

    1  化学品中有很多种类与水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有的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有的会大量发热引起燃烧。比如浓硫酸,遇水大量发热,同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这时采用水消防是不恰当的;再如,四乙氧基硅烷(TEOS)闪点37℃,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乙类,遇水生成乙醇和二氧化硅;乙醇闪点12℃,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甲类,相当于危险等级提高了。因此本规范规定存储这些化学品的房间严禁采用水消防系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形式,具体采用的消防方法需要与化学品公司确定化学品性质后决定。本款为强制性条款。

    2  有机化学品的存储、收集、分配间,由于其危险性较高,因此建议设置固定的灭火设施。在实际工程中使用的消防方式有多种,如泡沫及湿式系统联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消防等。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泡沫与湿式系统联用系统比较合适,初期可以利用泡沫来灭火,泡沫喷完后可以利用水对房间内的设施进行消防及冷却,避免由于化学品泄漏或爆炸产生更大的损失。在实际工程中,应充分了解化学品公司的要求后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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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 GB5113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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