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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09日
施行时间:2005年07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号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09日
施行时间:2005年07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2005年5月9日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 崔 恺 张 华 顾 均 张树君
叶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郑国英 陈华宁
耿长孚 涂英时 章竟屋 李耀培 潘忠诚
袁奇峰 林若慈 赵元超 桂学文 方稚影
丁再励 王 为 孙 兰 杜志杰 张 播
孙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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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 3.6 停车空间
-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 4.1 建筑基地
- 4.2 建筑突出物
- 4.3 建筑高度控制
-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 5 场地设计
- 5.1 建筑布局
- 5.2 道路
- 5.3 竖向
- 5.4 绿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筑物设计
- 6.1 平面布置
-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 楼梯
-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9 墙身和变形缝
- 6.10 门窗
- 6.11 建筑幕墙
- 6.12 楼地面
- 6.13 屋面和吊顶
-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 6.15 室内外装修
- 7 室内环境
- 7.1 采光
- 7.2 通风
- 7.3 保温
- 7.4 防热
- 7.5 隔声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和排水
- 8.2 暖通和空调
- 8.3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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