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条文说明
4.2.1 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4.2.2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4.2.3 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
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4.2.2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4.2.3 因城市规划需要,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要求也不相同,故不宜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1 建筑基地
- 下一节:4.3 建筑高度控制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 3.6 停车空间
-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 4.1 建筑基地
- 4.2 建筑突出物
- 4.3 建筑高度控制
-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 5 场地设计
- 5.1 建筑布局
- 5.2 道路
- 5.3 竖向
- 5.4 绿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筑物设计
- 6.1 平面布置
-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 楼梯
-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9 墙身和变形缝
- 6.10 门窗
- 6.11 建筑幕墙
- 6.12 楼地面
- 6.13 屋面和吊顶
-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 6.15 室内外装修
- 7 室内环境
- 7.1 采光
- 7.2 通风
- 7.3 保温
- 7.4 防热
- 7.5 隔声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和排水
- 8.2 暖通和空调
- 8.3 建筑电气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