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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条文说明
3.5.1~3.5.4 主要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规定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而确定。该规范也是通用标准,规定了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本通则不再详细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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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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