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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竖向


5.3.1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其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8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其坡长不应大于600m;横坡应为1%~2%;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3%,其坡长不应大于50m;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其坡长不应大于100m;横坡应为1%~2%;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注: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3.2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3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条文说明
5.3.1 第1~4款道路坡度的确定系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山区和丘陵地区有特殊要求,也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第5款无障碍人行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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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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