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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布局
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城市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按照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原则,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 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通则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
4 对有地震等自然灾害地区,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5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6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7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8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条文说明
5.1.1 原《通则》中“建筑总平面”与“建筑布局”章节着重建筑间距的条文,现作了重要修订:本文“场地设计”新标题的诊释原于城市规划理念借人和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知识教育的体系确定。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环境应满足防火、采光、日照、安全、通风、防噪、卫生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
第3款中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已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5.1.3条也有所规定,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规定。
5.1.3 本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日照标准:住宅、托幼、中小学教室、病房等居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住宅居住空间是指起居室和卧室。宿舍原《通则》规定较高,现修改成与住宅一致的日照标准。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环境应满足防火、采光、日照、安全、通风、防噪、卫生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
第3款中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已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5.1.3条也有所规定,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规定。
5.1.3 本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日照标准:住宅、托幼、中小学教室、病房等居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有关规范的规定。住宅居住空间是指起居室和卧室。宿舍原《通则》规定较高,现修改成与住宅一致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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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 3.6 停车空间
-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 4.1 建筑基地
- 4.2 建筑突出物
- 4.3 建筑高度控制
-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 5 场地设计
- 5.1 建筑布局
- 5.2 道路
- 5.3 竖向
- 5.4 绿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筑物设计
- 6.1 平面布置
-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 楼梯
-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9 墙身和变形缝
- 6.10 门窗
- 6.11 建筑幕墙
- 6.12 楼地面
- 6.13 屋面和吊顶
-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 6.15 室内外装修
- 7 室内环境
- 7.1 采光
- 7.2 通风
- 7.3 保温
- 7.4 防热
- 7.5 隔声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和排水
- 8.2 暖通和空调
- 8.3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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