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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采光


7.1.1 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
表7.1.1-1 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表7.1.1-1 居住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2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2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表7.1.1-2 办公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3 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必须符合7.1.1-3的规定。
表7.1.1-3 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表7.1.1-3 学校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4 图书馆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4的规定。
表7.1.1-4 图书馆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表7.1.1-4 图书馆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5 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7.1.1-5的规定。
表7.1.1-5 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表7.1.1-5 医院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
 
    注:表7.1.l-1至7.1.1-5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相应地区光气候系数。
7.1.2 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有效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 平天窗采光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侧面采光口面积的2.50倍计算。

条文说明
7.1.1 本标准采用采光系数作为采光标准值(见《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采光系数虽是相对值,但当各采光系数标准值确定后,该地区的临界照度也是一个定值,因此,室内的天然光照度就是一个确定值。采用采光系数作为采光的评价指标,是因为它比用窗地面积比作为评价指标能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建筑采光的状况,因为采光除窗洞口外,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窗洞口大,并非一定比窗洞口小的房间采光好;比如一个室内表面为白色的房间比装修前的采光系数就能高出一倍,这说明建筑采光的好坏是由与采光有关的各个因素决定的,在建筑采光设计时应进行采光计算,窗地面积比只能作为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对采光进行估算。窗地面积比Ac/Ad见表3。
表3 窗地面积比Ac/Ad
表3 窗地面积比Ac/Ad
    注:1 计算条件:(1)Ⅲ类光气候区;(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3)I~IV级为清洁房间。V级为一般污染房间。
        2 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在进行采光计算时,对于以晴天居多的Ⅰ、Ⅱ、Ⅲ类光气候区,北向房间除应考虑GB/T 50033-2001中规定的各种计算参数外,还需要考虑由对面建筑物立面产生的反射光增量系数。侧面采光的北向房间,当室外对面建筑物外立面为浅色时,反射光增量系数K,值可参照表4,并加在GB/T 50033-2001的5.0.2条侧面采光的计算公式中。
表4 侧面采光北向房间的室外建筑物反射光增量系数Kr
表4 侧面采光北向房间的室外建筑物反射光增量系数Kr值
    注:表中Dd——窗对面遮挡物与窗的距离;Hd窗对面遮挡物距工作面的平均高度。
7.1.2 第1款保留原条文,将原规定0.50m改为0.80m,因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中将民用建筑采光计算工作面定为距地面0.80m,低于该高度的窗洞口在采光计算时不考虑。
    第2款原标准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对本条均作了相应规定,故此条文保持不变。
    第3款平天窗采光与侧窗采光相比具有较高的采光效率,按照窗地面积比表1对平天窗和侧窗采光所需的窗地面积比进行比较,可以得出:Ⅰ、Ⅱ、Ⅲ、Ⅳ、Ⅴ采光等级所需的侧窗面积分别为平天窗的2.4、2.4、2.2、2.6、2.3倍。这说明在达到相同采光系数的情况下,所需的平天窗面积比侧窗小,即平天窗的采光效率高,平天窗与侧窗相比较,取2.5倍的有效窗面积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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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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