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里,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4.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3 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4.4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0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14.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3 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4.4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0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6.14.2 本条对管道井规定一般设计要求。管道井一般靠每层公共走道一侧布置,如旅馆、办公楼等,但也有在房间内部布置的,如实验室、住宅等。靠公共走道布置时,应尽可能在靠公共走道一侧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以防止相邻用房之间造成不安全的联通体,同时也便于管理和维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竖向管道井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6.14.4 烟道和通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容易产生排出气体因受风压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因管道高度不足而造成倒灌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必须规定一个最低高度。
6.14.5 多年来民用建筑中的垃圾管道、垃圾倒灰口、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塞,倒灰口、掏灰口部位尘土飞扬,有机垃圾腐烂、脏臭、蛆蝇滋生,造成环境卫生恶劣。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袋装、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一些大中城市取消垃圾道,改用袋装垃圾,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已从居住小区进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实践证明收效甚佳。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要求低层和多层建筑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袋装垃圾在室外设垃圾分类和暂放位置。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以便采取其他的清运方式,避免利用电梯搬运垃圾,造成二次污染,而垃圾间最好有冲洗排污设施,以利清洁。
6.14.6 本条是对设垃圾管道时的规定。垃圾管道中应有排气管伸出屋面,以排除垃圾臭味。考虑垃圾管道和垃圾斗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体的材料,垃圾斗和出垃圾门必须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扬出及散发臭味。
6.14.4 烟道和通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容易产生排出气体因受风压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因管道高度不足而造成倒灌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必须规定一个最低高度。
6.14.5 多年来民用建筑中的垃圾管道、垃圾倒灰口、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塞,倒灰口、掏灰口部位尘土飞扬,有机垃圾腐烂、脏臭、蛆蝇滋生,造成环境卫生恶劣。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袋装、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一些大中城市取消垃圾道,改用袋装垃圾,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已从居住小区进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实践证明收效甚佳。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要求低层和多层建筑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袋装垃圾在室外设垃圾分类和暂放位置。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以便采取其他的清运方式,避免利用电梯搬运垃圾,造成二次污染,而垃圾间最好有冲洗排污设施,以利清洁。
6.14.6 本条是对设垃圾管道时的规定。垃圾管道中应有排气管伸出屋面,以排除垃圾臭味。考虑垃圾管道和垃圾斗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体的材料,垃圾斗和出垃圾门必须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扬出及散发臭味。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13 屋面和吊顶
- 下一节:6.15 室内外装修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 3.6 停车空间
-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 4.1 建筑基地
- 4.2 建筑突出物
- 4.3 建筑高度控制
-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 5 场地设计
- 5.1 建筑布局
- 5.2 道路
- 5.3 竖向
- 5.4 绿化
- 5.5 工程管线布置
- 6 建筑物设计
- 6.1 平面布置
-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 6.7 楼梯
-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6.9 墙身和变形缝
- 6.10 门窗
- 6.11 建筑幕墙
- 6.12 楼地面
- 6.13 屋面和吊顶
-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 6.15 室内外装修
- 7 室内环境
- 7.1 采光
- 7.2 通风
- 7.3 保温
- 7.4 防热
- 7.5 隔声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和排水
- 8.2 暖通和空调
- 8.3 建筑电气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