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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里,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4.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3 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4.4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0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6.14.2 本条对管道井规定一般设计要求。管道井一般靠每层公共走道一侧布置,如旅馆、办公楼等,但也有在房间内部布置的,如实验室、住宅等。靠公共走道布置时,应尽可能在靠公共走道一侧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以防止相邻用房之间造成不安全的联通体,同时也便于管理和维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竖向管道井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6.14.4 烟道和通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容易产生排出气体因受风压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因管道高度不足而造成倒灌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必须规定一个最低高度。
6.14.5 多年来民用建筑中的垃圾管道、垃圾倒灰口、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塞,倒灰口、掏灰口部位尘土飞扬,有机垃圾腐烂、脏臭、蛆蝇滋生,造成环境卫生恶劣。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袋装、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一些大中城市取消垃圾道,改用袋装垃圾,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已从居住小区进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实践证明收效甚佳。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要求低层和多层建筑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如袋装垃圾在室外设垃圾分类和暂放位置。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以便采取其他的清运方式,避免利用电梯搬运垃圾,造成二次污染,而垃圾间最好有冲洗排污设施,以利清洁。
6.14.6 本条是对设垃圾管道时的规定。垃圾管道中应有排气管伸出屋面,以排除垃圾臭味。考虑垃圾管道和垃圾斗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体的材料,垃圾斗和出垃圾门必须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扬出及散发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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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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