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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奏
条文说明
3.2.1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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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2 设计使用年限
-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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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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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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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场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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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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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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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建筑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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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 室内外装修
- 7 室内环境
- 7.1 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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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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