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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化学品回收系统应根据排放物的性质确定,不得将发生化学反应的两种或多种物质合并为一个系统进行回收。
4.1.2 化学品回收宜采用集中处理系统,通过收集桶或槽车送至专业工厂回收处理。
4.1.3 化学品回收系统的设备与管道材质宜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
4.1.4 化学品回收系统的管道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强调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不能混合排放,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高浓度的酸碱混合后不仅会产生一些结晶体,长时间后会堵塞管道,而且还会伴随产生大量的热,对化学品管道系统的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对本条文作强制性要求。
4.1.2 化学品采用集中输送与集中处理有利于工厂管理,工作效率也比分散收集和处理高,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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