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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建筑结构
6.1.1 布置于生产厂房内的甲、乙类化学品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2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应设置泄压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3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布置在不同方向,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其中一个应直通室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应满足防火及防爆要求;
3 房间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时,可设置一个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
4 溶剂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 溶剂房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6.1.4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和氧化性化学品储存、分配间与其他房间之间,应采用3.0h实体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实体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应错位布置,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1.5 化学品监控及安全系统集中控制室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当与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回收间等相邻时,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1.6 化学品储存、分配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与管道布置的要求,且不宜低于4.5m。
6.1.7 化学品储存、分配间的地面、门窗、墙面宜采取防腐蚀的设计措施。
6.1.8 化学品间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6.1.9 生产厂房及独立的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外的化学品供应槽车灌充区域四周应设置地沟,槽车停放地面及四周的地沟内应进行防腐蚀设啤�
6.1.1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甲、乙类化学品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应采取非燃烧体轻质屋盖、轻质墙体作为泄压设施,易于泄压的门、窗也可作为泄压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溶剂间发生事故将直接危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1.3 本条规定了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安全出口对保证人和物资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化学品房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可靠性。但对化学品房间面积较小时仍要求两个出口有一定的困难,为此规定了化学品房间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应具备的条件。对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因火势蔓延快、对人员安全影响大,因而在面积控制上要求严格些。
6.1.4 本条编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9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的规定制定,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和氧化性化学品一旦发生火灾,其燃烧时间较长,因此,规定该房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为实体防火墙,既可以满足防爆要求,也可以满足防火要求,若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门窗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2h。
6.1.5 考虑电子工厂用化学品的易燃、易爆、腐蚀性、氧化性的特点,从控制系统的安全考虑规定化学品集中控制室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当控制室与易燃易爆溶剂储存、分配间、回收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相邻时,控制室内的电气系统有可能处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内,为此,本条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1.6 从化学品设备的安装角度考虑,本条规定了化学品房间的高度,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化学品间高度一般与生产厂房一致。
6.1.7 由于化学品具有腐蚀性,因此规定化学品间的地面、门窗、墙面应考虑防腐蚀的措施。
6.1.8 根据化学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房间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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