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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改建工程的施工
7.11.1 化学品供应系统改建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与安装区之间应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 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危险警示标识;
3 洁净度为5级和更高的洁净室(区)人员密度不应大于0. 1人/m2,低于5级的洁净室(区)人员密度不宜大于0. 25人/m2。
7.11.2 从在用管道至新设备安装管道时,管道系统应关闭相关阀门,并应排尽阀后管内所有介质。
7.11.3 改建工程施工前应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者腐蚀性介质的系统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应达到施工要求。
7.11.4 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管道,应采用相同材质的盲板从被关闭的阀门处隔断所有化学品的来源,同时应设置明显的隔离标识,严禁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隔断所装设的盲板应保持到改建工程重新投入使用前。
7.11.5 施工单位在进行改建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关键部位、危险过程的监控、应急预案、紧急联系电话和专门负责人,以及向施工人员说明潜在的危险,并应进行技术交底。
7.11.6 进行焊接等明火产烟作业时,应取得建设单位签发的动火许可证。
7.11.2 在安装新管道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小对原系统的影响,尽量不要影响生产,关闭相关的阀门,尽可能的不要关闭整个系统,管内介质排放至相应的回收系统,不可回收的介质要经过中和、燃烧、洗涤等处理,以便安全地排放。
7.11.3 改建工程的系统中残留的易燃、助燃、毒性或者腐蚀性介质会影响施工安全及人员健康,必须在施工前清理干净,并通过分析达到规范允许的数据后方可施工。
7.11.4 改建过程中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必须彻底,反复多次进行,并取样分析或者在线分析,应当达到有关规定、标准并提供分析测试报告,若反复多次清洗后仍达不到要求,需要考虑更换管道。
7.11.6 从安全的角度规定,为防止意外,化学品系统在进行焊接等产烟明火作业时,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签发的动火许可证及动用消防设施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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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化学品供应设备
- 3.3 化学品供应管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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