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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电气与仪表控制


6.2.1  配电与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间的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品间电力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与主厂房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2)化学品检测与控制系统为一级负荷,并应配置UPS不间断电源。

    2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电气设施应按2区设防,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  化学品间的照明灯具宜安装在操作与维修通道处,不宜安装在设备正上方,并应设置备用照明。

    4  化学品间的电气设备应进行防腐蚀设计。

6.2.2  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气体的排风管的管口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  架空敷设的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建筑物100m内的化学品管道,宜每隔25m接地一次,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3  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氧化性化学品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不同分区的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直管段每隔50m~80m处防静电接地一次;

    4  设备或管道的接地端子与地线系统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震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5  化学品系统的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雷电保护接地,以及防静电接地等不同用途接地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6  防静电接地为单独接地时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条文说明

 

6.2.1  本条是关于配电与照明的规定。

    1  化学品间的各类设备,在停电中断供气后,会造成工厂产品成批报废,经济损失重大,所以除试验性少量生产或小批量生产的实验室或试验生产线外,规定化学品间的负荷等级与主厂房相同;化学品检测与控制系统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为毫秒级,除需要两个电源供电外,必须配有不间断电源UPS;

    2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质规定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间的爆炸性化学品环境内的电力装置应为2区设防;

    3  电子工厂多为三班制运行,中断照明会影响生产,因此,本条规定灯具不宜安装在设备正上方,化学品间应设置备用照明;

    4  电厂工厂的化学品液体或挥发出的气体都具有腐蚀性,因此,规定化学品间的电气设备应进行防腐蚀设计。

6.2.2  本条是关于防雷与接地的规定。

    1  据了解,目前电子工厂的化学品间的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排气一般是经过洗涤塔处理后再排放,但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突出屋面的风管还是应该考虑防雷设计;

    3  为防止易燃易爆溶剂化学品、氧化性化学品管道因为产生静电而发生安全事故,本条规定了自然性、可燃性、氧化性化学品设备与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4  采用螺栓连接是为了便于设备与管道的拆卸检修;采用挠性连接线是为了避免震动、位移影响接地可靠性;

    5  考虑到我国相当多的电子工厂在工程实际中大多采用联合接地的方式,特规定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6  该电阻值是参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2000第3.3.1条的规定制定的,该条文的叙述为:“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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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78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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