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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检验数量


3.4.1  本节所规定的检验数量抽检比例,在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检验数量。

3.4.2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取源部件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取源部件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取源部件应按温度、压力、流量、物位、分析等用途分类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件。

3.4.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设备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设备应按类型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3.4.4  单独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成排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30%,且不得少于1排。

3.4.5  仪表电源设备的安装应全部检验。

3.4.6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外的仪表线路安装应按系统抽检30%。

3.4.7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管道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管道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管道应按系统抽检30%。

3.4.8  脱脂工程应全部检验。

3.4.9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仪表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0  仪表接地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1  隔离与吹洗防护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2  防腐、绝热、伴热工程应按系统抽检30%。

3.4.1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的单台校准和试验应按系统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3.4.14  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4.15  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4.16  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应全部检验。

条文说明

3.4.1  检验只是质量管理的一个环节,抽查具有风险。本规范有关检查数量抽查比例的规定,适用于一般仪表工程的检验。对危险部位和危险区域的仪表设备和系统,以及用于监控关键工艺参数、计量核算的仪表设备和系统,要求全部检验,对一般仪表工程的检验数量规定了抽查比例。鉴于有的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本规范未提到的对特定仪表设备和系统的特殊要求,此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数量。

    抽样方法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同时还应兼顾抽样的代表性、分布性。

    工作原理、用途、安装方法相同或相似的仪表可划分为同一类型。

3.4.2、3.4.3、3.4.7、3.4.13  对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检测和控制系统安装质量进行严格检验,是保证质量和安全的重点。对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界定,可参照有关国家法规、标准,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4.4  控制盘柜是自动化仪表工程关键设备,本次修订提高了成排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抽检比例,由原来的5%提高到30%。

3.4.6  仪表线路包括仪表电气线路和仪表光缆。

3.4.10  仪表接地安装工程是仪表工程中的主要分项工程,本次修订提高了接地安装工程抽检比例,由原来的抽检50%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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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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