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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管道试验
8.7.1 仪表管道在试验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完毕的仪表管道系统,不得有漏焊、错接等现象。
2 当试验前有冲洗及吹扫要求时,应已完成冲洗及吹扫。
3 试验所用介质、工器具应已准备完善。
4 试验方案应已经批准,并应已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5 压力试验前,对不允许超压的仪表设备应已隔离。
8.7.2 仪表管道的压力试验应采用液体为试验介质。仪表气源管道、气动信号管道或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的仪表管道,宜采用气体作为试验介质。
8.7.3 当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使用洁净水。当对奥氏体不锈钢管道进行试验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试验后应将液体排净。当在环境温度5℃以下进行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8.7.4 气压试验介质应使用空气或氮气。
8.7.5 液压试验的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当达到试验压力后,应稳压10min,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10min,应无压降,并应无渗漏。
8.7.6 气压试验的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应稳压10min,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应稳压5min,采用发泡剂检验应无泄漏。
8.7.7 真空管道压力试验应采用0.2MPa气压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5min,采用发泡剂检验应无泄漏。
8.7.8 测量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仪表管道,必须进行管道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
8.7.9 当工艺系统规定要求进行真空度或泄漏性试验时,其内的仪表管道系统应与工艺系统一起进行试验。
8.7.10 当采用气体压力试验时,试验温度严禁接近管道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8.7.11 压力试验用的压力表应经检定合格,其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刻度满度值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2.0倍。
8.7.12 在压力试验过程中,如发现泄漏现象,应泄压后再修理。修复后,应重新试验。
8.7.13 压力试验合格后,宜在管道的另一端泄压,检查管道不得堵塞,并应拆除用于压力试验的临时堵头或盲板。
8.7.1 本条对仪表管道试压前的主要检查内容及试验条件作了规定,设计文件规定有其他要求的,应予执行。
8.7.3 对压力试验用水的水质、水温符合材料特性的要求,试验完后及时排水。压力试验介质既要考虑成本和方便,也要防止试验介质对系统设备及管道产生腐蚀破坏。
8.7.4 气压试验介质不允许使用有腐蚀性、强氧化性气体,防止气体对系统设备及管道的腐蚀。
8.7.5 液压试验如有设计文件规定,则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选择试验压力值,试验压力不能超过工艺管道设计压力的1.5倍。本条和本节的第8.7.6条、第8.7.7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并结合仪表管道的特点制定。
8.7.6 气压试验过程中应逐步缓慢升压,确保安全。
8.7.7 真空仪表管道及不宜进行水压试验的低压仪表管道的压力试验方法按本条规定。
8.7.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中第8.6.6条第1款的规定。测量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仪表管道,如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泄漏,可能会引起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或人身伤害或中毒事件,故必须进行管道压力试验或泄漏性试验以确保在投入使用前验证其严密性。
8.7.9 可随工艺系统一起进行严密性或泄漏性试验的仪表管道不需单独进行试验。
8.7.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中第8.6.1条第2款、《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GB/T 20801.5-2006第9.1.4条的规定,对低温环境下气体试验时的温度作了规定,应预防压力试验时的管道材料因低温脆性转变而发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事件。
8.7.11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的规定。
8.7.12 本条为压力试验中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8.7.13 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恢复管道系统的连接,并拆除用于试压的临时堵头和盲板,避免影响管道的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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