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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验收方法和质量合格标准
3.5.1 质量验收工作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3.5.2 质量检验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3.5.3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在检验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完毕后进行。
3.5.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逐级进行。
3.5.5 质量检验和验收的依据应为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
3.5.6 质量检验和验收可采用工程项目统一确定的记录表格。
3.5.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项目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章节一般规定中相应质量验收内容。
3.5.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 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中附录C的规定填写。
3.5.9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位工程仅由仪表工程组成时,该仪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即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2 当单位工程由仪表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组成时,仪表工程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参加该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应全部合格。
4 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中附录D、附录E的相关规定填写。
3.5.10 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返工后检验合格,可作为合格验收。
2 返修后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返修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 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3.5.2 施工过程包括了从仪表开始安装到交工前的试验期间的全部工序。本规范所指的检验并不是过程控制和施工人员自己的检查工作,而是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的质量检验,一般均在工序完成后,或与交工验收工作结合进行。本规范中,不少项目的检查方法为检查施工记录。对于压力试验、脱脂、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的检验等重要项目,本规范均要求全部检验,检验方法为检查施工试验记录,而不再重复抽查试验。因此,必须保证记录的正确和真实性。对于上述检验项目,质量检验人员可在工序过程中同时检查或同时检验确认。
观察检查是指检验人员用感官观察,包括用手接触检查对象后的简单动作进行检查。
3.5.3 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是质量检验评定工作的基础。
3.5.7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依据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2010规定,分项工程合格为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项目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且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质量检验除了对施工成果实物进行检验外,施工操作工艺和施工记录也属于质量检验内容。
施工操作的依据为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文件等。
施工记录为正式的表格和文字,应正确、清晰、完整地填写和签字。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章节一般规定中相应质量验收内容,以免遗漏验收记录。
3.5.10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时,经过返工后检验合格,可作为合格验收;经过返修后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按照返修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对于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并对其作了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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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检验数量
- 3.5 验收方法和质量合格标准
- 4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 4.1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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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压力取源部件
- 5.4 流量取源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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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质量验收
- 8.8 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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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 12.6 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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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交接验收条件
- 13.2 交接验收
- 附录A 自动化仪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节流装置所要求的最短直管段长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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