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表装置施工
10.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表装置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规定。
10.1.2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其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防爆设备必须有铭牌和防爆标识,并应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0.1.3 当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引入电缆时,应采用防爆密封圈密封或用密封填料进行封固,外壳上多余的孔应做防爆密封,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10.1.4 采用正压通风的防爆仪表盘(箱)的通风管应畅通,且不宜安装切断阀;盘(箱)内应能维持不应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当设有低压力联锁或报警装置时,其动作应准确、可靠。
10.1.5 当电缆桥架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
10.1.6 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导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导管之间及电缆导管与接线箱(盒)、穿线盒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螺纹有效啮合部分不应少于5扣,螺纹处应涂电力复合脂,不得使用麻、绝缘胶带、涂料等,并应用锁紧螺母锁紧,连接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
2 当电缆导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电缆导管和电缆之间、电缆导管和分隔间壁之间应做充填密封。
3 当电缆导管与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接线箱连接时,或进入仪表盘、柜、箱时,应安装防爆密封管件,并应充填密封。
10.1.7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条、第10.1.5条和10.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电缆导管。
2 当采用芯线无分别屏蔽的电缆或无屏蔽的导线时,两个及其以上不同回路的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同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电缆导管。
3 本质安全电路及其附件应有蓝色标志。
4 当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在同一电缆桥架或同一电缆沟道内敷设时,应采用接地的金属隔板或绝缘板隔离,或分开排列敷设,其间距应大于50mm,并应分别固定牢固。
5 当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共用一个接线箱时,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接地的金属板隔开。
6 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他电路的接线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当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板隔离。
7 当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敷设配线时,应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分开,应采用有盖汇线槽或绑扎固定,线束固定点应靠近接线端。
8 本质安全电路中的安全栅、隔离器等关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在安全区域一侧或置于另一环境相适应的防爆设备内,需接地的关联设备应有可靠接地。
9 当采用屏蔽电缆电线时,屏蔽层不得接到安全栅的接地端子上。
10 本质安全电路内的接地线和屏蔽连接线应有绝缘层。
11 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受到其他线路的强电磁感应和强静电感应,线路的长度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其型号、规格的替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13 本质安全电路的分支接线应设在增安型防爆接线箱(盒)内。
10.1.8 当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线路进行连接时,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防爆接线箱内接线。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良好,并应有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10.1.9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或阻燃材料制品,电缆和电缆桥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品。
10.1.1 本规范对爆炸危险环境中仪表装置的仪表设备和线路安装的规定,与相应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在电气施工规范中的要求一致。
10.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了对用在防爆工程上的仪表、电气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要求,是仪表安装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不符合防爆质量要求的仪表在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爆炸或火灾等安全事故。
10.1.3 爆炸危险环境的气体可顺着未密封的电缆芯线周围的空隙进入仪表箱、接线箱和仪表、电气设备的内部,从而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10.1.5、10.1.6 这两条是关于隔离密封的规定,其目的是使爆炸性混合物或火焰隔离断开,以防止其扩散到其他部分或其他区域。第10.1.5条和第10.1.6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
10.1.7 在操作和运行的过程中,本质安全和非本质安全电路系统的导电部分互相接触,会造成能量混触,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本条在第1、4、5、6、7款中作了规定。
安全栅和隔离器等是本质安全关联设备,用以将本质安全系统和非本质安全系统隔离,因此第8款中规定它们必须安装在安全区域。
本条第10款是为了防止短路火花和多点接地而作的规定。
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款,强调了本质安全型仪表及其关联设备的质量要求,型号规格的替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本条第13款为强制性条款,规定了本质安全电路的分支接线应设在增安型防爆接线箱(盒)内。
10.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爆炸危险区域的线路连接,确保线路的连接点不会在爆炸危险区域产生电火花而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10.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金属制品和阻燃制品不会着火燃烧,防止火灾损毁仪表、电缆、电线。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0 电气防爆和接地
- 下一节:10.2 接地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施工技术准备
- 3.2 质量管理
- 3.3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 3.4 检验数量
- 3.5 验收方法和质量合格标准
- 4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 4.1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 4.2 质量验收
- 5 取源部件安装
- 5.1 一般规定
- 5.2 温度取源部件
- 5.3 压力取源部件
- 5.4 流量取源部件
- 5.5 物位取源部件
- 5.6 分析取源部件
- 5.7 质量验收
- 6 仪表设备安装
- 6.1 一般规定
- 6.2 仪表盘、柜、箱
- 6.3 温度检测仪表
- 6.4 压力检测仪表
- 6.5 流量检测仪表
- 6.6 物位检测仪表
- 6.7 机械量检测仪表
- 6.8 成分分析和物性检测仪表
- 6.9 其他检测仪表
- 6.10 执行器
- 6.11 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
- 6.12 仪表电源设备
- 6.13 质量验收
- 7 仪表线路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支架制作与安装
- 7.3 电缆桥架安装
- 7.4 电缆导管安装
- 7.5 电缆、电线及光缆敷设
- 7.6 仪表线路配线
- 7.7 验收
- 8 仪表管道安装
- 8.1 一般规定
- 8.2 测量管道
- 8.3 气动信号管道
- 8.4 气源管道
- 8.5 液压管道
- 8.6 盘、柜、箱内仪表管道
- 8.7 管道试验
- 8.8 质量验收
- 8.8 质量验收
- 8.8 质量验收
- 9 脱脂
- 9.1 一般规定
- 9.2 脱脂方法
- 9.3 脱脂件检查
- 9.4 质量验收
- 10 电气防爆和接地
- 10.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表装置施工
- 10.2 接地
- 10.3 质量验收
- 11 防护
- 11.1 隔离与吹洗
- 11.2 防腐、绝热
- 11.3 伴热
- 11.4 质量验收
- 12 仪表试验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单台仪表校准和试验
- 12.3 仪表电源设备试验
- 12.4 综合控制系统试验
- 12.5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 12.6 质量验收
- 13 工程交接验收
- 13.1 交接验收条件
- 13.2 交接验收
- 附录A 自动化仪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B 节流装置所要求的最短直管段长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