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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站址选择
4.0.1 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应用对象和应用位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征地拆迁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0.2 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区宜独立布置,当服务于发电厂、变电站时,可与其联合布置。
4.0.3 当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分期建设时,站址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4.0.4 站址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站外公路连接应短捷。
4.0.5 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
4.0.6 站址不应设置在可燃性粉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水电解制氢/燃料电池储能电站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应设置在办公区和居住区。
4.0.7 站址选择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和地区,且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同时符合本标准第12.2.4条的规定:
1 地震危险地段;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堤、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5 重要的供水水源、水体保护区;
6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7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4.0.8 站址的防洪(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频率为1%的(重现期,下同)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2 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4.0.9 当站址场地设计标高无法满足本标准第4.0.8条要求时,应另选站址或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防洪、防涝措施。对位于沿江、河、湖、海旁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防洪设施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潮(水)位0.5m。当受浪、潮影响时,应再加2%频率的波浪爬高。
4.0.10 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或局部高于站外地面。
条文说明
4.0.1 本条列出了电化学储能电站站址选择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包括站址的用地属性都需要满足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可建设用地,不允许占用上述国家机构依法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征地拆迁,既包括房屋建筑的拆迁,也包括通信电缆、电力电缆、各种管道等地下设施的迁移。站址选择时,出于经济性考虑,尽量避免或减少拆迁,以降低工程投资。
4.0.2 考虑到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危险性和工程应用情况,其站区要尽量独立布置-设置单独的站区,并与其他区域划分明确的边界。但对于服务于发电厂、变电站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因存在联合运行与协同管理的需求,可根据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联合布置方案。联合布置时,站内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等设计仍需要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4.0.5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条强调节约用地原则,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规划用地规模,尽量减少拆迁、控制土(石)方工程量,避免或减少代征地,以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
4.0.7 本条第1款中“地震危险地段”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3.1.2条中的危险地段的内涵保持一致。
站址与周边既有建(构)筑物间应保证一定的防火间距,本标准第12.2.4条规定的防火间距同样适用于站址与周边既有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
4.0.8、4.0.9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对站址防洪(涝)作相应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以下不同防洪(涝)措施:
(1)对站区采取防洪(涝)措施时,防洪(涝)设施标高高于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0.5m。如设置挡水设施,挡水设施标高高于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0.5m;
(2)采取可靠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如通过抬高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其标高高于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至少0.2m。
对位于江、河、湖、海旁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防洪(涝)设施标高尚应按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第3.2.1条和《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 51015-2014第8.3.1条的规定,考虑0.5m的安全超高;当受浪、潮影响时,应再加2%频率的波浪爬高。
“设计高潮(水)位”是指设计重现期相对应的高潮(水)位值。
“波浪爬高”是指从静水位算起的波浪沿海堤等建筑物爬升的垂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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