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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环境保护
13.3.1 环境保护设计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的要求,对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及生态环境影响应采取防治措施。
13.3.2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对废水、噪声、电磁影响、水土流失等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13.3.3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13.3.4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复用或排放。位于城市的电站,生活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5 破损的电池应单独贮存,应专门处理,不应随意丢弃,并应采取防漏液措施。
13.3.6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规定判定电站产生的废电池和其他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属性,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有关要求。
13.3.7 室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室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事故油池或挡油设施,并应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事故油池或挡油设施、事故油排放及储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的有关规定。
13.3.8 液流电池储液罐应布置在电解液流槽内,流槽内壁与储液罐外壁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当设有电解液事故储存池时,电解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台储液罐酸液容量20%设计;当未设有电解液事故储存池时,电解液流槽容积宜按最大一台储液罐电解液容量100%设计。电解液事故储存池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储液罐电解液容量100%设计。
13.3.9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3.7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标准》GB 50229 中变电站含油电气设备事故油处置原则,提出电化学储能电站中含油电气设备事故油的处置方式。
13.3.8 液流电池每组电池的正负极均设有较大的酸液储存罐,当酸液储存罐遭受破坏、酸液渗漏时,由于酸液具有一定的腐蚀 性,必须设置可储存事故酸液并转移至安全处的设施,以防止事故酸液对其他设施造成破坏或对人员造成损伤;酸液事故储存设施容量按储存最大一罐酸液考虑。
13.3.8 液流电池每组电池的正负极均设有较大的酸液储存罐,当酸液储存罐遭受破坏、酸液渗漏时,由于酸液具有一定的腐蚀 性,必须设置可储存事故酸液并转移至安全处的设施,以防止事故酸液对其他设施造成破坏或对人员造成损伤;酸液事故储存设施容量按储存最大一罐酸液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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