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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特种气体设备的布置


3.3.1 不相容的特种气体的气瓶架应布置在不同房间里;当布置在同一房间时,气瓶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6m。
3.3.2 同时具有可燃性和毒性气体的设备应放在可燃性气体间。
3.3.3 特种气体房间内的气瓶柜、气瓶架、尾气处理装置、气瓶集装格宜靠墙布置,具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气体设备应布置在一起。
3.3.4 特种气体间的中间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m,特种气体柜与墙体之间的距离宜大于0.1m,特种气体柜之间的距离宜大于0.1m,特种气体设备的布置应预留维修与运转空间。
3.3.5 特种气体站内长管拖车、ISO标准集装瓶组等大型设备宜放置在站房的室外空旷地坪。
3.3.6 特种气体系统的电气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与特种气体间相邻的控制室内,隔墙上可设置防爆密闭观查窗。
    2 控制室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特种气体间隔开,穿越隔墙的管道孔隙应以防火材料填堵。
条文说明
3.3.1 特种气体的相容特性见表2。表中H代表两种特种气体会发生强烈反应,M代表两种特种气体会发生正常反应,L代表两种特种气体一般不会发生反应。为防止两种气体相遇发生化学反应带来安全危害,本条规定两种气体相遇会发生反应的不相容特种气体不要放在同一个房间,如果设计有困难,特种气体气瓶架的距离在6米以上才能放在同一房间.本条规定主要是参考美国消防标准《可携带和固定式容器、气瓶、储罐内的压缩性气体和低温流体的储存、使用、操作标准》NFPA55的7.1.6.2条的内容制定的。7.1.6.2条的主要内容是对不相容特种气体容器、气瓶、储罐布置距离的要求,其中7.1.6.2.1条内容摘要如下:如果采用耐火极限在0.5小时以上,高度在1.5米以上的不燃烧材料制成隔离时,气瓶之间的距离可以不加限制的减少。7.1.6.2.2条内容摘要如下:如果一个气瓶柜内封闭了一种气体,应允许6.1m的间距减少到1.5m,如果数个气瓶柜内对两种气体都进行了封闭,应允许该间距无限制地减少。
3.3.2 同时具有可燃性和毒性的气体一般应放在可燃性气体间特种气体房间的条款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气体的可燃性是防火设计的主要指标,毒性气体系统的设计主要是考虑职业卫生的要求。
3.3.3 气瓶柜、气瓶架、尾气处理装置、气瓶集装格靠墙布置是为了便于气瓶的运送和系统的操作。
3.3.4~3.3.5 由于特种气体间的气瓶柜、气瓶架等设备的外形尺寸较为统一,为了安装、维护、管理的方便,宜靠墙布置,且宜将气体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设备布置在一起;同时为了安装、检修方便和作业人员巡视检查等的需要,规定了特种气体间的通道宽度。特种气体站内长管拖车、ISO标准集装瓶组等大型设备因为占地较大,规定应放置在特种气体站的室外空旷地坪等场所。
3.3.6 该条主要基于特种气体的自燃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窒息性的特点,从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操作方便、电气设备特性考虑,放置电气控制盘、仪表控制盘的控制室应该比邻特种气体间布置,并且用防火墙隔开。
表3 特种气体相容性表
表2 特种气体相容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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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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