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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安全设施


9.3.1 自燃性、可燃性、毒性气体的储存、分配及使用场所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摄象机和门禁。
    2 生产产房入口处、气瓶柜间入口处、洁净室内宜设置安全管理显示屏。
    3 使用场所内及相关建筑主入口、内通道等处应设置灯光闪烁报警装置,灯光颜色应与其他灯光报警装置相区别。
    4 入口处应设紧急手动按钮,应急处理中心室也应设紧急手动按钮。
9.3.2 在地震多发地区,使用特种气体的主要生产车间宜设置地震探测装置,地震信号应接入特种气体探测系统。
9.3.3 特种气体站房地震探测装置应在气瓶柜的基座上设置一台;并应以气体站房为基准点,等距离三角形延伸厂区内另外两点设置地震探测装置。地震探测装置不得设置于人员进出频繁的地点,且应避免受外力干扰而造成误动作;
9.3.4 封闭的可燃性、自燃性气体的特种气体间宜设置防爆紫外红外火焰探测器。
9.3.5 特种气体站房应配置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9.3.1 为确保生产厂房和特种气体系统的运行安全,本条规定了可燃性、自燃性、毒性气体的储存、分配及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设置,其中第1款规定了设置闭路电视监控摄象机、门禁,摄象机、门禁应考虑与环境相适应。
    第2款是从实际情况看,安全管理显示屏一般安装在洁净室内、洁净室入口服务台处、气瓶柜间的入口等位置。其显示内容为阻止人员接近危险区域以及采取切断阀门等措施。以TCP/IP网络联机方式连接至洁净室入口服务台处之服务器。在洁净室入口服务台处及值班室的工作站,可键入日常信息,在安全显示屏上显示。为此作了本款规定。
    第3款是因为自燃性、可燃性、毒性气体一旦发生泄漏等安全事故,将对电子类工厂的生产与人员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为此,本条规定在这些气体的储存、分配、使用场所内及相关建筑主入口、内通道等设置明显的灯光闪烁报警装置,提醒人员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4款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特种气体的供应,避免事故的蔓延与扩大,规定在自燃性、可燃性、毒性气体储存、分配、使用场所入口处设紧急手动按钮。由于应急处理中心室有专人值班,规定主要紧急手动按钮设在应急处理中心室。
9.3.2 为防止地震破坏电子类工厂的特种气体系统而造成重大次生灾害,对生产与作业人员带来危害,本条规定了在地震多发地区,特种气体的主要生产车间宜设地震探测装置。
9.3.3 国外电子工厂地震探测装置在运用较普遍,一般设置三组地震探测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地震仪特性及现场环境因素确定),为了防止地震仪误动作影响生产并造成不必要的人员恐慌,规定只有当其中任两组同时检测到里氏5级以上地震时,才立即执行连锁控制功能,并将警报讯号传送至工厂设备管理控制系统。
9.3.5 从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角度考虑,规定了气体站房应配置防毒面具、自吸式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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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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